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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3年!虚拟电厂、储能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

2021-11-25 14:44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键词:负荷侧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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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准功率计算步骤:

第十八条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市场出清:

(一)在满足电网安全和电力平衡约束的条件下,市场参与主体(不含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场主体)按照集中竞价、统一边际电价出清机制进行市场出清。

1.将每个时段卖方省市场主体(不含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场主体)申报的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价格从高到低排序,直至满足该时段的调峰需求,形成边际出清价格及中标电力,成交价格为最后中标的市场主体(不含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场主体)申报电价。

2.申报价格等于边际出清价格时,中标电力按该价格下的市场主体(不含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场主体)可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能力的比例分配。当调峰供给或输电通道能力不满足需求时,成交价格为符合调用条件的最低申报电价。

3.多省有调峰需求时,按总需求进行出清,并将出清结果按照各省调峰需求比例分配。

(二)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场主体以“出清替代”方式实现优先成交。

1.根据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场主体可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能力,对每个时段“已出清”市场主体的“出清”量,按照市场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替代。市场初期,被替代市场主体暂定为常规燃煤火电。

2.多个“已出清”市场主体的“出清”量对应市场报价相同时,相关市场主体按该相同市场报价下的“出清”量比例进行“出清替代”。

第十九条为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初期对新型市场主体市场申报价格设立最低限价。最低限价暂定为0.12元/千瓦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新型市场主体参与日前市场流程:

(一)竞价日(D-1)12:00前,新型市场主体完成次日或多日市场信息申报。

(二)竞价日(D-1)16:00前,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对新型市场主体市场申报数据的校核。

(三)竞价日(D-1)16:30前,区域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市场集中出清,形成考虑安全和平衡约束的出清结果。

(四)竞价日(D-1)17:00前,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新型市场主体基准功率曲线和市场出清结果,形成各新型市场主体次日电力计划曲线,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型市场主体参与日内市场流程:

(一)运行日(D)T-60分钟前(分段交易时段起始时刻为T,下同)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买方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申报该交易段内省间调峰辅助服务需求,省间调峰辅助服务卖方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本省可参与市场的调峰能力。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视情况启动市场。

(二)运行日(D)T-30分钟前,区域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市场集中出清,形成考虑安全和平衡约束的出清结果。新型市场主体在调峰需求响应准备时间内不参与市场出清。

(三)运行日(D)T-15分钟前,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新型市场主体基准功率曲线和市场出清结果,形成各新型市场主体电力计划曲线,并下发执行。

第五章 交易执行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市场出清结果通过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华中电网源网荷储协同互动平台下发至新型市场主体及相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新型市场主体通过本侧终端接收相应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市场出清结果或控制指令,进行市场响应。

第二十三条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实际响应量根据新型市场主体基准功率曲线进行计算,以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采集、计算数据为准。新型市场主体基准功率曲线的确定、实际响应量采集、计算相关数据源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新型市场主体每15分钟时段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的贡献量取该时段中标电量与实际响应电量两者中的小值。

第二十五条新型市场主体实际电力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电力曲线,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实际,优先安排调度范围内的发电机组承担偏差部分,如仍无法执行市场出清结果则调整相应交易,同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非电网原因造成新型市场主体实际电力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发曲线,如每15分钟时段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实际响应量少于对应时段中标量的30%,则该时段新型市场主体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费用不予结算,该费用作为新型市场主体所在省的“两个细则”或辅助服务市场补充资金。如发现新型市场主体存在虚假申报情况,从发现次日起暂停相关主体参与市场交易30天。

第二十七条省级电网企业通过签订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协议与新型市场主体建立辅助服务费用结算关系并开展相关结算。

第二十八条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中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的新型市场主体承担交易相关输电费、线损。电网输电通道的输电价格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线损在市场交易电量结算环节按跨省交易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形成的省间交易电量视为所在省省级电网企业的外购电量,优先结算,不影响新型市场主体相关用户电费结算。

第三十条新型市场主体提供的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费用每15分钟时段清算、每日统计。每月电网企业与新型市场主体结算市场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相关主体收支情况:

(一)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买入省(以下简称服务买入省)相关发电企业分摊省间调峰售出电量,获取发电收益。

收入费用=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电量×调峰辅助服务出清电价

(二)服务买入省省级电网企业按照输电价格1收取省间售出电量的输电费用,向参与分摊发电企业支付相应的电费。

收入费用=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电量×(调峰辅助服务出清电价+输电价格1)

支出费用=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电量×调峰辅助服务出清电价

(三)区域电网企业从服务买入省省级电网企业购入省间调峰电量,向省间调峰辅助服务卖出省(以下简称服务卖出省)省级电网企业售出,按照输电价格2收取转送电量的输电费用。

收入费用=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电量×(调峰辅助服务出清价格+输电价格1+输电价格2)

支出费用=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电量×(调峰辅助服务出清价格+输电价格1)

(四)服务卖出省省级电网企业购入省间调峰电量,支付购电费用,并向新型市场主体支付其提供的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费用。

支出费用=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电量×(调峰辅助服务出清价格+输电价格1+输电价格2)+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电量×(服务卖出省省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调峰辅助服务出清价格-输电价格1-输电价格2)

(五)服务卖出省相关新型市场主体通过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获取服务费用。

收入费用=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电量×(服务卖出省省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调峰辅助服务出清价格-输电价格1-输电价格2)

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电量指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贡献量。

第三十二条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产生的售出电量按《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华中监能市场〔2019〕248号)相关分摊细则进行分摊。

第六章 信息发布与报送

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应通过相关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市场信息。市场信息分为日交易信息、月交易信息、年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省间调峰需求、市场出清、交易结算等方面内容。每个工作日12:00前发布前日或前几日(如遇节假日)交易信息。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发布上月交易信息,每年1月15日前发布上年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条市场出清信息:市场出清后,相关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出清结果,包含但不限于新型市场主体中标时段、中标调峰电力、中标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市场结算信息:结算信息内容应体现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的实际调峰响应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新型市场主体响应时段、调峰响应电力电量、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有关交易情况按月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市场主体如对发布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市场运营机构提出,解释或处理仍有争议时可向华中能源监管局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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