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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发布《武汉市供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0-07-16 13:21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关键词:供电安全供电企业电力用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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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电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供电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电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供电突发事件。武汉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停电供电用户数达到全市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2)重大供电突发事件。武汉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停电供电用户数达到全市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

(3)较大供电突发事件。武汉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停电供电用户数达到全市供电总用户数30%以上、50%以下。

(4)一般供电突发事件。武汉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停电供电用户数达到全市供电总用户数15%以上、30%以下。

4. 预警和应急响应

4.1预警

4.1.1 当发生自然灾害、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有可能引发严重供电突发事件时,发(供)电企业应当果断采取预防措施,及时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和相关预测分析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信号,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4.1.2 突发事件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电网影响情况、涉及的供电范围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等。

(2)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电网设施受损、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等。

(3)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4.1.3 预警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1.4 预警程序

(1)供电企业研判可能发生供电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视情通知重要电力用户。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报请专项指挥部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2)预警信息通过传真、综合短信平台、应急系统、商业电信系统等渠道发布,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者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时间等内容。

4.1.5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立即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开展应急值班,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事态跟踪工作。

(2)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客户、高危客户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基本用电的供电保障工作。

(4)核查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物资调拨和配送准备。

(5)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电源、应急通信、交通运输和后勤保障等处置准备工作。

(6)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7)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及时掌握相关事件信息,研究部署处置工作。

(8)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9)做好成立专项处置领导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等准备工作。

4.1.6 预警解除

确定危险已经解除、次生灾害隐患已消除时,经评估、评审,报专项指挥部同意后,预警解除。

4.2 应急响应

4.2.1 信息报告

(1)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供电突发事件时,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状态、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发生较大或者一般供电突发事件时,由供电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告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2)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发生区域、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召集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紧急会商后,宣布启动本预案。

(4)发生特别重大供电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2.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经专项指挥部同意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通报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应对措施和公众注意事项等内容,使公众对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

(2)在处理突发事件期间,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2.3先期处置

(1)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后,供电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2)优先保障停电地区道路照明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夜间用电。

4.2.4社会应急

启动本应急预案后,专项指挥部应当迅速指挥调动流动发电设备、事故抢险队伍和储备物资;有关成员单位要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设备。

(1)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和国家机关、通信、铁路、煤矿、供水、医院等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2)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在发生停电的地区要加强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公安交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3)消防救援部门要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各类火灾。

(4)停电地区重要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停电应急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4.2.5 应急结束

供电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彻底消除后,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由专项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恢复

供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供电企业要积极组织受损电力设施、场所和生产经营秩序的恢复重建工作。对于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用临时措施恢复供电的,要集中力量修复受损设施,按照设计标准要求,实施设备改造、消缺,恢复正常供电状态。对于重点部位和特殊区域,可按照“差异化”原则,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理。

5.2 事故调查

供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3 改进措施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6. 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 供电企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我市电力生产特点、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和事故规律进行深入分析,建立应急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整合相关资源,逐步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建立覆盖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发展、处理、恢复全过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制订并落实防止各类突发事故的预防性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恢复措施。

6.1.2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演练,并网发电厂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参加。

6.1.3 并网发电厂应当制订保厂(站)用电措施,落实电网事故处理预案的有关要求。

6.1.4 各类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者危害,制订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障措施和救援预案。政府机构、军队、监狱、医院、金融、通讯、新闻媒体等特别重要用户以及化工、矿山等高危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6.2装备保障

6.2.1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2.2 供电企业应当配备应对供电突发事件所需的工器具、通信、交通等各类装备和电力抢险物资,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及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准备工作。

6.3人员保障

6.3.1 供电企业要结合应急工作需要,组织由电力生产、管理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电力应急专家组,调查和研究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完善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3.2 供电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检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抢修的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普及作业现场紧急救护知识,提高人员自救和互救能力。

6.3.3 供电企业要加强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采用各种通俗易懂方式普及停电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对应办法,提高公众应对停电的能力。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员工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教育;供电企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4.2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组织员工对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学习和演练,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的业务知识水平。

6.4.3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市、区供电公司参加的联合演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8月6日印发的《武汉市供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5〕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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