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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获批

2016-10-28 11:2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输配电价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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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

1. 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 以内蒙古电力公司、 蒙东电力公司现有电力交易机构为依托, 平稳起步, 有序推进, 以股份制模式组建相对独立的蒙西、 蒙东电力交易中心, 实现交易业务与电网业务分开, 建设公平透明的电力交易平台。 交易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在自治区政府、 华北能监局、 东北能监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 公开、 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交易机构主要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 运营和管理; 负责中长期市场和日前市场的组织实施; 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负责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等; 参与拟订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2. 科学建立交易、 调度协调工作机制。 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和系统的经济性, 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市场和系统的安全性。厘清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界面。 交易机构基于调度机构提供的网络拓扑、 断面传输能力等电网信息, 在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条件的基础上, 根据交易结果拟定交易计划, 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执行。 调度机构主要负责电力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进一步优化和改进调度规则, 按照市场规则向交易机构提供市场出清所需的边界条件, 实现科学、 公正、 公平调度; 日内及实时市场启动后由调度机构负责实施。 建立调度、 交易机构之间的闭环工作机制, 在系统互联、 信息互通、 计划制定、 安全校核、 出清结算等方面形成有效工作流程, 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结合自治区电力交易市场建设进程, 研究建立完善、 成熟的调度交易协调运作机制。

3. 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电网企业、 发电企业、 售电企业、 电力用户等组成的蒙西、 蒙东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 维护市场的公平、 公正、 公开, 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府对交易机构的有效监管。 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 主要负责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 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

( 四) 有序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

1. 建立优先购电和发电制度。 确定优先供电的适用范围,全区重要公用事业、 公益性服务行业, 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享有优先购电权。 开展有序用电工作, 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生活等用电需求不受影响。 列入优先保障序列的用户, 原则上不参与限电, 同时鼓励优先购电用户参与市场。 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坚持节能减排机组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原则, 合理确定优先发电机组范围和优先发电顺序, 实行动态调整。

2. 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自治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全区经济结构、 电源结构、 电价水平、 外送电规模、市场基础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 结合自治区电力多边交易、 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建设情况, 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 逐步放开其他发用电计划, 完善电力安全应急保障机制, 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 并促进节能减排。 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 五) 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

1. 有序放开售电业务。 向社会资本有序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市场竞争主体, 使用户拥有选择权, 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 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通过提供合同能源管理、 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智能综合能源增值服务实现赢利, 使发电侧让利切实传导至用户。 开展售电业务的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市场购电, 从售电公司购电的工业用户单位能耗、 环保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产业政策; 售电企业对应的增量用户是未参与电力交易的一般工业用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 此类用户通过间接交易降低用电价格, 并获得增值服务; 允许已参与电力交易的用户作为存量用户从售电公司购电, 以获得增值服务。 售电市场先期放开工业园区内工业用户,逐步放开至工业园区、 城镇的工业用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用户需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科学设置售电公司的准入退出机制、 购售电交易机制、 调度管理办法、 财务结算机制,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 切实防范风险。

2. 稳步开展特色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 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 试点先行、 安全可靠、 公平公正”原则, 探索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 蒙西、 蒙东地区先期分别选择1—2个特色工业园区积极稳妥地开展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科学评估试点成果和经验后再行研究是否推广。 优先选择增量配电网为社会资本投资建成配电网的增容扩建部分和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增量配电网。 开展试点的增量配电网应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编制配电网规划, 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确保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 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科学厘清输电网和增量配电网、 存量和增量配电网的边界; 增量配电网业务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主体, 明确项目建设内容、 工期、 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 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 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企业可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也可只拥有投资收益权, 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 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内蒙古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 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3. 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科学确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 节能和承担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售电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信用良好, 拥有与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设备、 经营场所, 以及具有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售电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 履行“一注册、 一承诺、 一公示、 三备案”的准入程序。 电网企业负责电力传输配送, 确保输配电质量和用电安全,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注册、 交易组织, 提供结算依据, 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对市场主体及交易合同进行备案。 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 计量、 抄表、 收费、 结算、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 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 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 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4. 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 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 允许大工业用户、 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组建售电主体参与电力交易。 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 从事售电业务。 鼓励供水、 供气、 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 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 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 以经济、 优质、 安全、 环保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 与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和用户依法签订合同, 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按规定约定相关事项。 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 向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 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 六) 促进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消纳

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低的优势, 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以市场交易方式消纳。 探索开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与电力用户以及电储能、 抽水蓄能等储能设施直接交易。 建立日前有偿调峰集中竞价交易机制提高电网调峰能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 现货市场完善后, 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发电合同可通过差价合同或实物合同, 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运行中优先调度。

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 余量上网、 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在确保安全、 明确责任的前提下, 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 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 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积极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推进蒙西新能源消纳示范区建设。 建立完善蒙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加强蒙西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与京津冀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的协调衔接。 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 优化电网运行方式和调度规程。 完善新能源规划建设管理模式, 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新能源资源。 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 支持企业、 机构、 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 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 风能、 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 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 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

( 七) 加强自备电厂监督管理

自备电厂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 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履行调峰义务。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照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 政策性交叉补贴。 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 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完善和规范余热、 余压、 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的支持政策。 现役自备电厂要按照国家要求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节能和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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