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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发改委、能源局批复山西省电改综合试点方案 不得以行政方式确定售电主体

2016-03-01 16:3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山西电力体制改革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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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自备电厂运营管理。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义务,参与电网调峰。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对于不占用省内火电建设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等自备电厂,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探索以市场化方式逐步代替系统备用费的机制。

3.加强推进自备电厂升级改造步伐。结合山西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全省自备电厂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机组步伐。自备电厂要按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按要求接入环保、监管等部门的环保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要限期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供电煤耗、水耗高于省内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因厂制宜实施节能节水改造。

4.探索“煤-电-X”一体化产业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山西煤炭、电力、铝土等资源组合匹配优势,选择在吕梁和运城两地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探索煤电铝、煤电化、煤电材等产业一体化发展机制,进一步提高铝厂、化工、建材等企业或园区的自备供电能力;规划布局低热值煤发电容量,建设自备电厂;深化煤电一体化,延伸煤电产业链,在省内规划建设的铝、化、建材等循环产业园区内,探索区域配电网建设,推动电解铝、化工、建材等产业聚集和优化发展。2016 年底前制定山西自备供电能力建设方案。

(八)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

建立科学有效的规划保障体系,构建电力规划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电力依法行政,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1.完善电力规划统筹协调机制。以山西省电力规划领导组为依托,形成企业和政府各部门间、省内各相关规划间、省内外规划间的横向协调机制。电网企业、电力设计研究单位或相关科研院所、地方电力投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大型售电公司和大用户等单位深度参与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五年一次的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同步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和水资源评价报告,协调发展所需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对山西电力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专项研究,明确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根据环境目标和资源环境承载力,明确全省(重点区域)电力行业对污染排放的贡献值上限,科学调控电力发展的规模和布局,提升电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2.依法规划,提升规划的权威性。电力发展规划必须依法编制并开展规划环评,省级规划应服从国家总体规划。山西省五年电力发展规划是全省电网建设和电源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包括220KV 及以上电网建设规划,各种能源的电源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在发布后的五年期规划的基础上,适时编制电力滚动发展规划。

3.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电力市场科学监管。开展对电力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和后评价工作。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和山西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创新监管模式,健全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高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水平。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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