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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热的售电市场:市场制度建设紧锣密鼓 谁能率先参与?

2015-06-17 08:23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售电市场售电牌照售电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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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公开了《关于推进售电侧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该文件明确,售电侧体制改革要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协调推进,今明两年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2至3个省份进行综合试点,放开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存量工商业用户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增工商业用户,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则开放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存量工商业用户和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增工商业用户,由用户自愿参与售电侧市场,开放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商。

业内人士认为,从售电首批试点地区的准入要求来看,五大发电集团有望率先拿到售电牌照

售电不是随便说说

成立了售电公司,并不意味着可以参与售电业务。根据《电力法》,从事供电业务要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但是该修改仅仅是取消了工商管理中的前置审批,也就是说,修改前,想从事供电营业的单位需要先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然后,再拿着《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修改后,想从事供电营业的单位可以直接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了。

是不是拿到营业执照的售电公司就可以任性的开展售电业务了呢?显然不是。

有业内人士分析,一个拥有100万混合用户的中等售电公司,年售电量至少在50亿度,每年购电或生产的成本至少在10亿量级左右,即使有预付费及其他金融措施可以保证部分现金流,但至少为亿级的企业注册金理应成为获取大批量客户的先决条件。如此高的门槛,不少中小型企业只能望洋兴叹。

而且,目前售电侧法律条款有待理顺。《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已经有电网公司合法供电的情况下,如果《电力法》不修改,售电公司的设立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李凤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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