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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要开设售电公司 需要先跨越这10座大山!

2015-05-28 09:21来源:“电力法律观察”微信作者:观茶君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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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输送渠道问题

即使“电”有了,客户也有了,那问题又来了:如何解决电力的输送问题?是由售电公司自建输配设施还是用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从9号文的精神来看,显然是首选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那么,在输配成本测算试点尚未完成、输配成本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由此给电网公司增加的其他成本如何合理分担呢?

6、收费问题

售电公司如何确定电的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协商定价,还是别的方式?更关键的是,如果电价没有下降甚至不降反升、没有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售电公司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观茶君发现,虽然评判标准万万千,但恐怕降价才是一般人眼中的硬道理。但电价下降的同时,又如何保证售电公司自身的经济利益?

7、服务问题

售电之后,由谁为客户提供服务?是售电公司还是电网公司?实际上,这也是目前争论的事关售电公司定位的焦点问题:有人主张把售电公司发展成为有独立输配设施又独立于现有电网企业的“第二供电公司”;有人则主张把售电公司发展成为渠道销售商,类似现在的帮助通信公司销售电话卡的公司。但观茶君觉得,在现有两大电网公司的普遍服务做得相当棒的情况下,有必要搞若干个售电公司去帮电网公司做销售代理吗?这显然不太现实。如果做渠道销售商,那肯定是要做发电企业的代理了。可如此一来,电力的售后服务由谁提供、如何收费的问题依然没有不明确。

8、责任承担问题

赚不赚钱是小事儿,法律责任尤其是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可是天大的事儿,作为律师,观茶君一向这么认为。类似“钱还在,人进去了”的例子比比皆是,观茶君就不再一一列举了。需要高度警惕的是,电虽然是商品,但绝不是一般的商品,绝对不是!事实上,电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商品,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死伤。问题来了,电既然是商品,就会产生一般商品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偏偏在售电公司介入后,违约责任又变得辣么复杂,观茶君仅是想想就觉得头大。举个例子来说,在售电公司从发电企业购电,通过电网公司的电力设施输送给用户的情况下,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用户设备的损坏,应该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这很可能是无法通过一个案子解决的问题,极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连环诉讼!

这还不是最让人头疼的,最让人头疼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用户在使用高压电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触电伤害事故,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依据《侵权责任法》,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几个主体——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售电公司、高压用户——谁是经营者呢?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唉,怎么又是触电,自从观茶君团队写完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新解》一书,对触电的认识就只剩下一个“怕”字了。真的不骗你,在看过全国各地13—14年度短短一年内判决的200多起触电案件后,其中的触电场景已不知不觉间印入了观茶君的脑海,对电充满了敬畏。

最最让人头疼的是,近年来,因触电引发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诚如上所述,会不会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会是电网公司的人员、售电公司的人员还是用户的人员?归根结底,谁应该对用电安全负责呢?

安全!安全!安全!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多少安全责任,您造吗?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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