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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印发:涉及大用户直购电、大工业电价等(全文)

2014-12-15 11: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大工业电价发电企业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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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桂价格〔2014〕122号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完善,新兴产业不断增加,经济结构和用电类别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电价类别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新的用电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交易市场价格秩序,完善我区销售电价管理,使电价比较真实地反映各类别用电的特性和成本,体现公平负担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本通知印发的销售电价分类说明从2015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自治区现有电价类别执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物价局。

附件: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2月2日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抄送: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国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南方能源监管局广西业务办公室,本局正、副局长,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秘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4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

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

一、居民生活电价

居民生活电价,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一)适用范围

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供水二次加压、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含经营性和非生活设施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8、部队营房内的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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