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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印发:涉及大用户直购电、大工业电价等(全文)

2014-12-15 11: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大工业电价发电企业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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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生产电价

农业生产电价,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一)适用范围

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畜禽饲养用电;

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5、农业灌溉用电: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6、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农副食品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应按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农副食品加工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2、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饲料作物、绿肥作物等为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的农产品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经营观赏性园林、营业性生态农庄山庄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3、养殖畜类、禽类、水产等用电(除用于观赏、娱乐、取用皮毛等用途用电),直接用于养殖的用电量(不包括养殖场的照明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养殖场区内的附属设备如孵化、饲料加工等用电,属于自产自用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非自产自用以及部分用于对外销售的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抽水用电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供水的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5、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农村粮食加工(包括脱粒、脱壳及与之相关联的粉碎、打糠、磨浆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6、农户烟叶烘烤的烤房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电动汽车用电价格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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