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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03-15 10:3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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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电量交易(或月度交易)实际结算电量确定方法与直接参与交易用户一致,日前交易实际结算电量的结算价格为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日交易成交电量对应成交价格,月度交易实际结算电量的结算价格为售电公司最终分配给代理用户月度成交电量的成交价格。

日前电量交易(或月度交易)偏差电量及其结算价格确定方法与直接参与交易用户一致,用户自身承担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90%,售电公司承担10%。

第九十条 市场化电厂以厂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步骤:

(一)日前交易电量结算和偏差电量结算

根据日前电量交易各日的实际结算电量和成交价格,按日计算日前电量交易电量电费和偏差电费。

当电厂次日实际发电量大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时,超出的电量计入月度交易发电量,无偏差电量结算费用。

电厂次日实际发电量若小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未完成的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超过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由于系统需要少发电量(下调服务电量)不支付偏差电费,根据结算平衡机制资金盈余情况,下调服务电量暂不补偿,月度统一补偿。

(二)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结算

电厂月度发电量扣减日前交易累计结算电量后用于结算双边交易电量,并将电厂月度交易发电量按双边合同成交电量等比例分配给分每个双边合同独立结算。

用户和电厂均完成的双边合同电量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电厂完成电量大于用户完成电量的,电厂多完成的部分按月度集中撮合交易最低成交价的0.9倍结算。

由于系统安全原因导致电厂的双边协商成交电量未完成的部分电量,该部分电量根据结算平衡机制资金盈余情况,按照不超过0.03元/千瓦时的价格补偿电厂。

由于系统安全原因导致用户的双边协商成交电量未完成的部分电量,该部分电量按电厂上调服务报价对电厂结算。

(三)月度集中交易电量结算和负偏差电量结算

电厂月度集中交易包括:省内市场电量集中撮合交易、省内市场电量挂牌交易、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月度合约转让交易、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

电厂月度发电量扣减日前交易累计结算电量、双边交易结算电量后用于结算月度集中交易电量。

电厂实际完成的集中交易电量按照集中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结算,当电厂有超发电量时,无偏差电费。当电厂月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未完成时,少发电量超过月度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进行偏差责任认定,因系统需要导致的少发电量(即下调服务电量),根据结算平衡机制资金盈余情况,按月度统一补偿,不超过0.03元/千瓦时;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四)优先发电量结算

电厂月度发电量扣减日前交易累计结算电量、双边交易结算电量、集中交易结算电量后用于优先发电量结算。

根据各电厂月度分配优先发电量总量和各类优先发电量加权平均价格,计算优先发电量电费。优先发电量结算不计算偏差电费。

(五)月度正偏差电量电费结算。

第九十一条 电厂优先发电量结算后还有超发电量的,视为月度正偏差电量。调度机构认定的火电上调服务电量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其他上调服务电量参与了上调服务报价的按上调服务报价计算偏差电费,未参加上调服务报价的,按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厂侧最低成交价的价格计算偏差电费。优先购电用户用电量和无交易成交电量的市场化用户用电量按目录电价和月度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市场化交易结算工作原则上应在次月25日前完成,市场主体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查询相关结算数据。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九十二条 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交易成交后须分阶段缴纳交易电量用电电费,交易用电电费=成交电量×(成交价格+该户号最高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线损电价+基金)。在用电月15日前缴纳交易电量用电电费的50%,待电力交易中心出具交易月实际结算单后,缴纳剩余电费。

第九十三条 电力用户各电压等级市场化电量按照对应各电压等级实际抄表电量的比例进行划分,各分时段市场化用电量按照实际抄表峰、平、谷电量比例进行划分。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均按照交易中成交价格进行电费结算。市场化交易结算中,电力用户市场化价格结算的结算电费仅为电度电费。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调整、基金及附加仍按国家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第九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将市场化交易结算结果的执行情况反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网企业与用户的结算需在次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企业的结算需在次次月5日前完成。市场主体不按时缴纳电费、保证金、交易费等费用的,将暂停交易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根据集中竞价交易的价差收益、市场主体未完成交易电量的考核电费、以及交易中可明确的其他不平衡收益建立结算平衡机制。

第九十六条 根据结算平衡机制的建立,月度计提平衡资金。平衡资金用于补偿因系统原因造成市场化电厂的少发电量(即下调服务电量)、因保障系统安全需要的火电超发电量、火电长期备用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明确的用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七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主体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九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发布和管理,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需求侧信息;

(二)市场发电侧信息(含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市场化电厂发电能力);

(三)市场可竞价电量;

(四)省内电网阻塞管理信息;

(五)外送直流通道能力及交流联络线运行控制要求;

(六)交易事项及时间安排;

(七)市场总体成交情况(含各交易品种成交电量、平均价格、最高价格、最低价格)及成交明细(相关市场主体的申报价格、申报电量、成交价格、成交电量);

(八)本细则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九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披露。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和其门户网站披露有关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一百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每月的25日前,将上月交易信息和执行情况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省级电力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主体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适时制定云南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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