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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03-15 10:3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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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组织实施与风险防控

第一百零四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本实施细则为市场成员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电力交易服务,组织开展云南省内的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力交易)、跨省跨区的电力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等,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管理;提供结算依据;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第一百零五条 发生以下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等方式解决。协调未能解决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主体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主体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零六条 市场主体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电力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市场注册;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四)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可向售电企业收取交易保证金,并开通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确保市场交易电费结算安全,收取标准为:售电公司核定资产总额的10%,低于200万元的按200万元收取,高于2000万元的按2000万元收取。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市场交易电费的正常支付,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加强对保证金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待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后,交易保证金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进行挂钩。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机构报告,经批准后可采取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或终止市场交易。

(一)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不能履约等,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三)云南电力系统发生重大事故;

(四)云南电力系统调频、调峰容量及无功容量无法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一次能源供应、用电需求与预期发生较大偏差;

(五)其他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紧急情况下,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干预市场或中止市场运行的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云南电力市场中止期间,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调度规程进行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实施细则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不进行修订。但本实施细则涉及到的控制性指标,如交易最高、最低限价,上调、下调服务限价,价差分配比例,偏差考核阈值,偏差电量结算标准,火电长期备用标准,保证金收取标准等,可每年进行一次修订。修订程序为:

(一)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市场成员建议提出修订意见;

(二)云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讨论;

(三)上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由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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