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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03-15 10:3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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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电厂双边交易合同电量不超过装机等比例原则所分配的电力外送通道平均送电能力。

日前交易校核中,电力调度机构还需综合考虑系统需求、次日电厂发电能力、电厂月度交易电量等情况进行校核。

第二节 交易计划执行与认定

第七十二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计划,包括优先发电和各类交易电量。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并保障执行。

第七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交易计划,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实际执行结果,并说明与交易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并对交易执行结果及偏差责任进行认定,作为结算考核依据。市场主体对月度交易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基于电力系统实际,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交易计划形成调度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证交易计划的有效执行。

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以及优先发电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调度计划。一般应保证各电厂月度交易计划完成进度相当,并考虑电网和电厂检修计划、电厂来水特性等因素,适当调整部分电厂的前期完成进度。

对于电力直接交易合约约定交易曲线的,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约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约的发电曲线,与合约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约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约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第八章 合约电量偏差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实际调度过程中考虑保障系统安全、优先吸纳清洁能源、减少系统弃水等因素,启动清洁能源交易机制,可适当调整相关发电企业交易计划,安排火电厂、有调节能力的水电厂等电厂少发,造成的相关不平衡电量结算首先由市场主体通过事后合约转让交易解决,事后合约转让交易后还有不平衡电量的,按月度平衡机制处理。

第七十七条月度平衡机制包括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度上、下调服务。

(一)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

月度合约转让交易结束后,对市场化电厂剩余少发电量(保障系统安全和平抑负荷波动需要)和市场化电厂的剩余超发电量进行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当少发电量小于超发电量时,按超发电量的比例分配各超发电厂的成交电量。当少发电量大于等于超发电量时,按少发电量的比例分配各少发电厂的成交电量。

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结束后,仍有超发或少发电量的电厂,超发电量按上调服务价格机制结算,少发电量根据调度机构认定的偏差电量性质,按下调服务和相应的结算价格机制处理。

(二)上、下调服务

1. 上调服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发电侧的平均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公布月度上调服务的最高价和最低价。

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厂申报次月上调服务价格,申报价格限定在月度上调服务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电厂上调服务的申报价格作为调度机构安排发电计划的依据之一。

进行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后仍存在的超发电量,按其上调服务申报价格结算;未参与申报上调服务的电厂,进行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后仍存在的超发电量,按上调服务的最低价进行结算。

2. 下调服务

电厂少发电量由调度机构进行事后认定,因系统原因产生的少发电量计入下调服务,因自身原因产生的少发电量不计入下调服务。电厂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结束后,剩余下调服务电量根据结算平衡机制资金盈余情况,按月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0.03元/千瓦时。

第九章 辅助服务

第七十八条 辅助服务按照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2015〕118号)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将相关辅助服务类别引入市场竞争。

第七十九条 按照优先吸纳清洁能源发电的政策要求,目前,省内火电发电小时数已严重不足。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云南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建立火电长期备用服务机制,支持火电机组正常维护。

第八十条 火电长期备用服务的资金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摊,资金来源于结算平衡机制的剩余资金及电厂分摊资金。具体为:大朝山电厂共分摊4389万元,按月平均提取; 2004年以前投产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不参加市场化的总调调度、省调调度、省地共调水电厂(除大朝山、漫湾、以礼河电厂)上网结算电量按0.02元/千瓦时分摊;市场化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厂上网电量(除调试电量)按0.01元/千瓦时分摊。

第八十一条 火电长期备用服务的结算原则:除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火电机组容量、火电机组市场化电量等效容量外的火电机组容量,进行长期备用服务结算。每台火电机组月度长期备用结算费用=每台火电机组月度长期备用结算容量×(月度长期备用容量总金额/月度火电机组长期备用结算总容量)。

第八十二条 火电机组长期备用状态的启停确认原则:结合机组保养技术,对半年以上未运行的机组安排一次启停,进行备用状态确认。期间,按最低稳燃技术出力安排机组发电,对应电量纳入优先发电量保障范畴。长期备用状态的确认由调度机构认定。

第十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一节 计量

第八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八十四条 同一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电力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第八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单位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二节 结算

第八十六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包括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的交易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依据,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再向相关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第八十七条 发电企业以交易周期内的实际上网电量作为计费依据,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以交易周期内的实际用电量作为计费依据,根据各类交易的成交价格和成交电量进行电费结算,按日核算,月结月清。

第八十八条 市场化用户以户号为单位进行电费结算,结算步骤:

(一)日前电量交易电量、偏差电量结算

根据日前电量交易各日的实际结算电量和成交价格,按日计算日前电量交易电量电费和偏差电费。

用户次日实际用电量扣减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后,若大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日前电量交易结算电量即为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其余用电量计入月度交易用电量。

未完成的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超过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二)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结算

用户月度用电量扣减日前交易累计结算电量后用于结算双边交易电量。并将用户月度交易用电量按双边合同成交电量等比例分配给每个双边合同独立结算。

用户和电厂均完成的双边合同电量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用户完成电量大于电厂完成电量的,用户多完成的部分按上年度统调电厂平均上网结算价格的1.1倍与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厂最高成交价格中的较大值结算。

由于系统安全原因导致电厂的双边协商成交电量未完成的部分电量,该部分电量按合同价格对用户进行结算。

(三)月度集中交易电量、偏差电量结算

用户月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包括月度集中撮合交易成交电量、月度挂牌交易成交电量。用户月度用电量扣减日前交易累计结算电量、双边交易结算电量后用于结算月度集中交易电量。

用户实际完成的集中交易电量按照集中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结算,当用户有超用电量时,超用电量按上年度统调电厂平均上网结算价格的1.2倍与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厂最高成交价格中的较大值结算。

当用户月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未完成时,少用电量超过月度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由于电网发生非停或非计划检修导致用户未完成的交易电量免除考核。

第八十九条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结算办法:

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结算与直接参与交易用户一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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