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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新修订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8-12-14 08:37来源:国家电网公司关键词:国家电网不良供应商国网招标采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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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1年的处理:

1.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2.供应商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货物类供应商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法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4.因货物类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5.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6.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6个月内累计4次一般质量问题,或3次较严重质量问题的;

7.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行贿数额3万元(含)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六)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2年的处理:

1.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2.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3.供应商设备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4.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4次较严重质量问题,或2次严重质量问题的;

5.因货物类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或因工程、服务类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6.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行贿数额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七)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3年的处理:

1.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2.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3.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

4.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5.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

6.因货物类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7.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6个月内累计5次(含)以上一般或较严重质量问题,或3次(含)以上严重质量问题的;

8.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行贿数额500万元(含)以上的。

(八)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1.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2.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4.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黑名单处理期间,再次发生第五至第八条所述情形的。

三、其他规定

(九)省公司招标采购范围的协议库存类物资,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抽检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的,由省公司对相关供应商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处理;发现较严重及以上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由国网物资部在公司系统采取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的处理措施。

(十)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内,同时发生第一条至第八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发生不良行为后,供应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非供应商主观故意造成不良行为,并已整改完毕的,须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减轻处理后的实际时间不能少于原处理时间的二分之一;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实际处理时间不能少于三年。

(十二)供应商处理期满,根据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验收情况及建议,分别按整改合格(解除处理)、整改未完成(延长处理期限)或整改不合格(加重一档)进行处理。在被处理期间同类产品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并符合不良行为处理条件的,在处理期满后,按照整改不合格进行处理。

(十三)在处理期间招标人有相应货物、工程、服务类别招标的,无论供应商是否参加投标,都视为对供应商进行了处理;在处理期间招标人没有相应货物、工程、服务类别招标的,处理时间将顺延至下一批相应类别招标结束。

(十四)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对于集成招标或EPC总承包项目的物资,集成商的外购外协厂家、分包商所供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且符合本细则规定处理情形的,集成商与外购外协厂家、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均按本细则规定处理。

(十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供应商,其参加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作否决投标处理。

(十七)有关失信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信息为准。

(十八)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十九)因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被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或处以其他处罚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列入黑名单。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之日起3年内,公司对其在此期间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该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公司招标项目投标的,3年内将被否决投标。

(二十)供应商发生问题的严重程度未达到本细则上述处理条件的,视情节按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或纳入评审因素扣分处理,处理期半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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