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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或建电力领域失信“黑名单” 共设15项认定标准

2018-09-20 08:3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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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认定与发布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失信行为通过专项监管、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鼓励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十条通过舆情信息、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获取的失信行为信息,作为认定“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拟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在信息获取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附表1),并在部门网站或信用中国(云南)等公开平台公示公告5个工作日。存有异议的市场主体,应在公示期间提交相关申辩材料(附表2)。

第二十二条根据收到认定依据和申辩材料,主办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如有必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行业专家参加审议。复核或审议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下达认定决定(附表3),并明确能否修复信用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认定生效的“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及时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1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信用中国(云南)、信用能源、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及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并同步推送至联合惩戒相关单位。联合惩戒部门按合作备忘录在其项目核准、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信贷、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限制或禁止。

第四章名单移出

第二十四条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市场主体申请,认定部门复核确认,可以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一)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起满1年;

(二)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的;

(三)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

(五)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是指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已接受相应处罚措施。自主信用修复后,可提交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根据移出申请和证明材料,认定部门组织专审会议审查。审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通报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受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对移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认定部门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移出公告,并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于认定有误的“黑名单”,应及时公布信息,不得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二十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公示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相关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及行业专家参加的小组开展联合调查,并于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调查认定结果并向当事人反馈结果,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第五章 权益保护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发布不得涉及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认定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录入、查询、维护和使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严防信息泄露。

第三十一条认定部门(单位)自主发现的,或接到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反映、投诉的名单信息不准确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确因认定部门(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泄露不公开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相关“黑名单”的,由认定部门按照其对应领域管理规范进行管理,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不再重复认定。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表:1.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市场主体拟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

2.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异议申请表

3.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移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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