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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监局发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2018-07-20 10:47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调度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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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基本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动态披露。其他市场成员的基本信息应在完成市场注册后及时披露,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及时披露。

(二)运营信息

1.交易组织信息:根据市场规则中各交易品种有关规定,分别在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披露。

2.交易执行信息:次月前 15 个工作日内披露。

3.运营总结信息:分别于当年三季度前和次年一季度前披露。

(三)年报信息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大用户应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于当年 9 月底前披露半年报信息,于次年 3 月底前披露年报信息。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 市场成员有义务保守获取的公开信息,不得向市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十九条 [私有信息] 市场成员应对私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私有信息原则上永久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通过场内平台集中交易涉及的申报信息和最终成交明细等私有信息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为 12 个月;保密期满后,电力交易机构可以将匿名申报信息向市场成员公开。

第二十条 [约定保密权利与义务] 电力交易机构应于其他市场成员签订市场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信息保密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泄露免责]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信息泄露:

(一)应公安、审计、司法等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

(二)应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市场信息超过保密期限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电力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引,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市场发展、工作需要等,充分听取市场成员意见建议,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市场成员披露信息的范围、内容、方式。

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 电力交易机构应督促其他市场成员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市场成员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电力交易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纠正、补充,市场成员应当按要求办理;拒不配合的,电力交易机构应书面将相关情形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完整披露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其他市场成员可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监管措施] 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并按照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1] 市场成员未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2] 市场成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保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

(一)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二)市场成员因信息泄露造成电力市场波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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