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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布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2018-04-17 11: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网企业电力中长期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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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清洁供暖电力用户电压等级可适当放宽。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交易机构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二)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三)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中长期合同电量偏差初期处理方式为: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水电企业仍按现有方式进行偏差处理和结算;其他发电企业按等比例滚动调整方式进行处理。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甘监能市场〔2018〕5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甘肃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22日

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甘肃省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适时启动甘肃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中未参与市场部分的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优先发电电量中参与市场部分的电量视为市场电量,其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

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在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展。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甘肃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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