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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电动汽车充电装置框架招标招标公告

2017-07-20 16:37来源:南方电网公司关键词:充电装置电动汽车南网招标采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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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通用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2)具备自行生产、供应所投标的物所必需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和员工队伍,且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设备或主要部件委托他人代工或贴牌生产。

(3)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涵盖所投标的物,营业范围包括所投标的物的生产或制造等经营项目。

(4)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且所提供的质量保证体系涵盖范围包含所投标的物(提供相关证书)。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提供近1年公司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且在近一年内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投标单位对外购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设备,或由材料供应商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7)若在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出现过重大问题,且被南方电网公司或广东电网公有限责任司暂停投标资格的,在投标前必须已通过南方电网或广东电网的验证并恢复投标资格(暂停和恢复投标资格以网、省公司正式发文为准)。

(8)凡属国内产品,必须由该产品制造商投标,且中标后必须由该制造商签订合同。

(9)凡属进口产品(成套产品),仅接受国外进口产品制造商授权唯一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书),且不允许代理商、经销商将其所获授权权限转让给他人。

(10)为防止投标人之间出现围标、串标、关联交易行为,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一经查出,涉及单位全部作否决投标处理或取消中标资格:(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标的的投标;(2)控股与被控股单位、管理与被管理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标的的投标;(3)同一控股单位的直属下属兄弟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标的的投标;(4)在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标的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其他投标单位任职的,具体以投标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的企业章程及股权结构信息为准。

(1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人民检察院近两个月内出具的近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对于部分人民检察院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以互联网查询结果的打印件为准),告知函的主体为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查询结果的投标人,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12)若投标人(包括投标人的委托人、代理人或与投标人有销售、劳务或服务等关系的其他主体)在参加南方电网公司系统的招投标活动或经济往来等过程中曾经存在违法事件的,自南方电网公司发文公布违法事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该投标人参与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具体时间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行贿行为信息记录及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3)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当地工商管理局盖章确认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扫描件,具体包括企业的股权结构信息、企业章程等,作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的证明材料。

(1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专用资格:

(1)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投标截止日期前36个月),投标人应满足至少20台60kW及以上的直流充电机(一体式、分体式)供货及6个月及以上成功运行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发票及用户证明,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业绩不予认可。

(2)60kW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样品的输出电压规格应完全覆盖所投产品的响应值且输出电流规格应不少于所投产品的响应值。且试验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的规定。其他规格的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在供货前能提供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3)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投标截止日期前36个月),投标人应满足至少20台120kW及以上的直流充电机(一体式、分体式)供货及6个月及以上成功运行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发票及用户证明,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业绩不予认可。

(4)120kW、输出电压(200V-500V)分体式一机双桩直流充电机以及120kW、宽电压输出(250V-750V)直流充电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样品的输出电压规格应完全覆盖所投产品的响应值且输出电流规格应不少于所投产品的响应值。且试验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的规定。其他规格的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在供货前能提供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5)7kW交流充电桩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且试验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的规定。其他规格的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在供货前能提供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6)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投标截止日期前36个月),投标人应满足至少60台7kW及以上的交流充电桩供货及6个月及以上成功运行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发票及用户证明,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业绩不予认可。

(7)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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