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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发布

2017-07-19 09:45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配电网输配电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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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售电服务和社会责任。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且拥有该区域配电网绝对控股权的,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经营业务,嵌入电网企业及其他配电网营业区域内的新增220千伏配电线路,经审核主要承担与主网联络作用的,应纳入省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社会责任。具体负责区域内电力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电网企业。

3.综合服务。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丰富和拓展售电业务内涵。

(三)电力用户。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市场主体的权利。

三、售电公司培育与管理

(一)多途径培育售电公司

1.允许电网企业投资组建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组建的售电公司应独立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与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及其他非市场化业务分开,确保公平竞争,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2.允许发电企业投资组建配电、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组建的配电、售电公司从事的配电业务、竞争性售电业务,须与发电业务分开。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购电,应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改建或扩建线路的,应遵照电网发展规划,符合增量配电业务的按照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3.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从事售电业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工业园区、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服务公司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等可以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增项,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4.规范电网外存量配电业务。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建设、运营配电网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开展配电网业务有关规定完备手续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视为增量配电业务统一管理。配电网并网运行的售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内220千伏线路配电业务可自主调度管理,也可委托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孤立于全省电网主网运行的配电网须具备必要的应急备用电源、黑启动等技术能力,确保供电稳定可靠和普遍服务落实。

5.配电、售电及相关业务分开核算。电网企业成立或其他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应与配电业务及其他非市场化业务分开。发电企业成立的配电、售电公司,配电业务、竞争性售电业务和发电业务均应相互独立,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分开。

(二)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2亿元人民币)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与设备要求。拥有与申请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具备开展电能管理服务的技术能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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