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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7-06 16:03来源:住建部关键词:储能系统储能装置风光储联合发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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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与结构

12.1一般规定

12.1.1联合发电站,建(构)筑物设置应根据工艺资料、总体布置要求进行,并结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境协调及有利施工、安装、检修等条件综合考虑。

12.1.2联合发电站建筑设计除应满足电气设备运行要求外,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对环境、噪声、景观、节能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12.1.3联合发电站设计安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

12.1.4联合发电站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留有扩建的可能性。主控通信楼或配电装置楼等生产建筑物宜按规划要求一次建成。

12.2联合发电站建筑

12.2.1联合发电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设备布置、安装、运行、检修、办公及生活的要求。

2满足内外交通运输的要求。

3满足站房结构布置的要求。

4满足站房内采暖、通风和采光要求。

5满足防火、防潮、防尘、防噪声要求。

6符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7按照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合理采用联合布置。

12.2.2联合发电站内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节能,建筑物节能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质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的基本热工性能。

2.宜利用自然采光。

12.2.3建筑物门窗应根据建筑物内通风、采暖和采光的需要合理布置,对有空调装置、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房间宜采用高效节能门窗。

12.2.4建筑物屋面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站房内通风、采暖要求设置保温隔热层。

12.2.5建筑物应预留设备搬入口,设备搬入口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设置。

12.2.6电池室的设计应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2.2.7联合发电站建筑防火分区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2.2.8屋面防水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水等级,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当屋面采用内排水时,控制室和电气设备室不宜设置内排雨水管。

12.2.9高度超过6m的建筑物应在室外设置通向屋面的爬梯。

12.2.10屋外构筑物应采用有效的防腐措施。对钢结构应采用热浸镀锌、喷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对处于严重锈蚀地区的钢构件、易积水和难于维修的部位,宜采取加强防腐措施。

12.2.11架构、设备支架等构筑物应根据电站的电压等级、规模、施工及运行条件、制作水平、运输条件及当地的气候条件来选择合适的结构,其外形应做到相互协调。

12.3联合发电站结构

12.3.1联合发电站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12.3.2联合发电站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应综合考虑地基土质、站房结构特性、施工条件和运行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3.3建(构)筑物的基础应进行强度、变形和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规定要求。

12.3.4联合发电站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地震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的地震设防要求,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构)筑物,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12.3.5联合发电站建(构)筑物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使结构符合承载能力、稳定、变形、抗裂、抗震的要求,并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有关规定。

12.3.6联合发电站建筑结构体系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并按建筑特性,自然条件综合比选确定。

12.3.7联合发电站结构设计应分别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要求。同场建设时,应整体考虑节约用地、功能联合的原则进行结构布置设计。对特殊建(构)筑物,如风力发电场中的风机基础,光伏发电站中的光伏支架基础,电化学储能电站中的电池室等,在联合电站设计中,其结构形式、材料选用应按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设计。

12.3.8联合发电站内的升压站结构设计,应符合《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以及《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的相关规定。

13给排水、暖通与空调

13.1一般规定

13.1.1电站的给排水系统、暖通与空调系统应按照联合发电站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对于扩建工程,应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13.1.2升压站、储能区、生活区的给排水系统宜统一考虑、集中设置。

13.2给排水

13.2.1电站给排水应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且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3.2.2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且排水设计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13.2.3应优先选用市政水源。当市政水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深井水)。消防用水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13.2.4当场外生活供水管网压力不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气压供水或变频调速供水方式。生活给水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PPR管。

13.2.5当设有高水位水箱时,高度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计算。寒冷地区的水箱应有防冻措施。

13.2.6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区雨水、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宜采用分流制。

2应根据地形及降水量确定雨水排水方式。场地周围有市政管网时,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场地周围无市政管网时,宜采用无组织排水。

3宜将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废水及雨水收集,作为绿化及冲洗道路用水。

4在湿陷性黄土区域或膨胀土区域,排水必须引到地基基础影响范围之外。

5室内排水宜采用UPVC管,集控站区室外排水宜采用埋地塑料管。

13.2.7液流电池储液罐应布置在酸液流槽内。当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20%设计;当未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酸液事故储存池容积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

13.2.8液流电池室排水管道应采用耐酸材料。

13.3暖通与空调

13.3.1联合发电站的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要求。

2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建筑物宜采用电采暖形式。

3控制室、继保室、通信机房和监控机房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电采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13.3.2建筑物采暖通风及空调应符合《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的规定。

13.3.3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联合发电站,应设置供暖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工艺与设备需要设置供暖设施。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3.3.4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应符合表13.3.4的规定。

表13.3.4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

13.3.5电池室内通风量应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不超过0.7%计算,且不应小于3次/h。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通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3.3.6电气设备房间内不应布置有压的水管、蒸气管道。

1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4.1一般规定

14.1.1电站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所在省(市)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规划。

14.1.2电站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及防治水土流失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环保材料和水保设施,对电站建设、运行和生活过程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及生态环境影响应采取防治措施和水保措施。

14.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14.2环境保护

14.2.1电站的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规定。

14.2.2在工程设计中应选用电磁辐射水平低的设备。

14.2.3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14.2.4在工程设计中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14.2.5电站的污水和废水应分类收集、输送和处理;有条件的应接入城镇排水管网,无条件的可在站内收集处理、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14.2.6电站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14.3水土保持

14.3.1联合发电站的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规定。

14.3.2电站工程设计方案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水土资源占用,提高利用效率。

14.3.3在施工期电站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宜分阶段进行,并针对边坡防护、土地整治、防洪导排、降水蓄渗、临时防护、植被种植、防风固沙等相关的工程进行方案设计。

14.3.4开挖、填筑的场地宜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及其他整治措施。

14.3.5临时施工用地应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原有利用功能。

原标题:住建部发布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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