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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部电力法规下月正式实施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都规定了哪些问题?

2017-06-20 14:56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供电设施智能电网电网规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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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等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哄抢、盗窃变电设施的器材或者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扰乱其运行秩序;

(二)擅自攀登、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三)利用变电设施的围墙搭建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沟渠危害其安全;

(四)损坏、封堵变电设施的进站、检修道路,或者在其附近堆放、焚烧谷物、草料、稻草等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飘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

(二)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等设施,或者在其杆、塔上架设线路、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品;

(三)损坏、擅自占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或者其他电力辅助线路通道铺设管线;

(四)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五)在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基础外缘(以下称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在一百一十千伏、二百二十千伏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或者在五百千伏及以上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十二米的区域内,取土、堆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等有害化学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二)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

(三)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飘挂物或者使用钓竿、钓线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开挖、施工等作业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电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不得擅自搭挂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因路径等原因确需搭挂的,在线路建设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经搭挂方与被搭挂方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搭挂安全协议书,可以搭挂。

擅自搭挂的,被搭挂方有权要求搭挂方拆除搭挂;造成损失的,搭挂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可以由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杆植物倾斜、倒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约定。

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用电的制度、程序和收费项目、标准、方式;

(二)依法向供电企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并获得回复;

(三)使用安全、连续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四)向供电企业查询其用电量、电费、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

(五)故障报修后获得及时处理;

(六)自主选择受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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