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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调整费用,3%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调整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偏差调整费用)。
下调电量补偿单价=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下调总电量;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所有机组下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机组下调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二)非市场电力用户(含优先购电电力用户,下同)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1. 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大于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时,3%以内的超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调整费用;3%以外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调整费用。
2. 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小于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时,3%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调整费用,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下调电量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调整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或当月市场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调整费用)。
3. 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导致的偏差调整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电网企业也可以委托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对非统调电厂等造成的偏差进行计量,按责任分摊部分偏差调整费用。偏差计量、责任划分和费用分摊办法由电网企业另行制定,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同意后实施。
(三)对于约定交易曲线的用户,根据每日实际用电曲线计算偏差电量。每日各时段的累计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或当月市场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结算);每日各时段的累计少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调整费用,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调整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偏差调整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类电力用户,其电度电费,由其委托的售电企业出具结算方案,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用户审核。如电力用户有异议,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电力交易机构暂按照目录电价对电力用户进行当月结算。电力用户可提交仲裁机构或上诉解决。争议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冻结售电企业的履约保函,并可按照电费争议的具体情况,要求售电企业补充追加履约保函。
第二类电力用户的输电网损、容量电费、政府基金和附加均由电网公司提供结算依据,其功率因数调整,峰谷比均按照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上述用户的峰谷、功率因数调整继续保持原有国家规定不变。
第四节售电企业的结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售电企业可以通过存量合同的分月计划调整、参加月度交易、合同电量转移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委托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总量与当月合同总电量(分月计划)的偏差,纳入考核。
第一百一十八条售电企业参照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当月分月计划进行结算:
(一)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低于月度计划97%时,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的次序结算电量。低于97%的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江苏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二)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在月度计划97%至103%之间时,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的次序,按实际用电量结算;
(三)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在月度计划103%至110%之间时,在上条结算基础上,超过103%部分,按照该售电企业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根据电量比例计算的加权目录电价的1.1倍结算;
(四)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超过月度计划110%时,在上条结算基础上,超出110%部分,按照该售电企业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根据电量比例计算的加权目录电价的1.2倍结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电力市场过渡时期,售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结算可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
(一) 月度交易合同优先结算,年度交易合同按月滚动;
(二)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高于月度交易合同电量时,超出电量计入年度交易合同电量。当年度交易合同电量执行完成后,超出累计市场电量103%的电量按照该售电企业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根据电量比例计算的加权目录电价的1.1倍结算;
(三) 所有签约的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低于月度交易合同电量时,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的次序结算电量。若实际用电电量低于月度交易合同电量的97%,对低于97%的差额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江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按照电力市场开展情况,在开展月度交易预挂牌的方式下,参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进行结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售电企业与其市场化零售电力用户的结算,在售电企业履约保函基础上,由售电企业根据与电力用户的购售电合同约定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经营配网业务的售电企业与电网公司间的结算,在前文结算的基础上,按照供电线路电压等级和计量点的实际电量,向电网公司支付输电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营配网业务的售电企业,其配网范围内供电的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售电企业参照供用电协议执行,政府基金和附加,由配售电企业代收。
第五节发电企业的结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可再生能源和非常规燃煤机组结算基本原则:
(一) 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对于参加绿色能源认证交易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二) 垃圾掺烧发电企业按国家确定的垃圾掺烧比例政策结算;热电联产企业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结算;
(三) 核电、天然气发电企业按市场化电量优先结算、基数电量月度滚动方式执行。如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不足以满足市场化交易电量时(电网调度因数除外),差额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标杆上网电价与当月发电权交易加权平均电价的差价,向电网公司支付。
第一百二十五条常规燃煤机组市场化电量优先结算,基数电量按照月度滚动方式进行结算,其中:
(一) 当月度实际发电量高于月度市场化电量时,超出电量计入基数电量。年度基数电量累加超出年度基数计划101%的电量为当月超发电量,超发电量按照当月省内基数电量转让合同加权平均电价结算,若当月无基数电量转让,则按照最近一个月的省内基数电量转让合同加权平均电价结算;
(二)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当月市场交易合同分月计划时,实际上网电量按照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按实结算。若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分月计划的97%,对低于分月计划97%的差额电量部分,按照当月(最近一个月)省内基数电量转让平均电价收取偏差调整费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按照电力市场开展情况,在开展月度交易预挂牌的方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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