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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三五”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

2017-05-27 08:59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储能微电网抽水蓄能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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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影响及效益分析

(一)环境影响分析

水力发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及地热能利用在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煤层气燃烧后几乎没有污染物。

新能源开发过程中,应注意与土地、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水电开发要严格环评审查,充分考虑动植物保护和水体保护要求,落实环保方案,加强施工和环保技术,协调好水电开发与环境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风电开发永久占地主要有升压变电站占地、风机基础、箱变基础占地,要注意建设过程中对地表植被破坏和后期修复,山地风电检修道路合理选址尽量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做好开发布局和加强技术措施规避机组运行产生的噪声及电磁辐射、运行和检修过程中的油泄漏、以及风机运行对鸟类的影响等。太阳能发电用地占地较大(每1万千瓦占地200~300亩),在建设过程中要结合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发展光伏+农业、光伏+建筑等多种形式,通过做好开发布局避开各类环境敏感区,尽量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通过合理选址和加强技术措施,减少运行过程中的光污染、电磁辐射。

(二)节能减排分析

规划期末山西省新能源开发利用将年节约标煤3202.50万吨。相应可减少多种有害气体和废气排放,其中减少SO2排放量约15.72万吨,减少排放CO2约8006.26万吨。

表4:规划期末年节能减排效益分析

(三)社会影响分析

发展新能源可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新能源建设促进了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了城市功能。项目建设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科技发展机会,将推动城市人口的聚集,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发展新能源替代了部分常规能源,一方面减缓了常规能源的消耗速度,另一方面新能源成为常规能源有力的补充,优化了山西省能源供应的体系。新能源项目实施建设,将使相关设备制造、研发和相关的配套企业在山西省落户和原有企业规模扩大,带动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电子电器行业、管理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将优化山西省的产业结构,为转型升级奠定了基石。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

产业引导政策。建立我省新能源技术和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在土地协调、资金筹措、手续办理、劳动力供给和开放环境等方面给予支持,吸引国内外企业落户。

产业基金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设立新能源产业基金,下设各子项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

资源调控政策。建立资源开发评价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建立资源评价大数据平台。将资源观测数据整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政府、企业提供资源评价建议,有效防止项目圈而不建的现象。

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加强能源主管部门与国土、林业、环保部门联系机制,快速判断新能源项目条件基础,及时向企业提供开发建议,同时完善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和补偿机制,使新能源开发的环境代价和社会协调成本最小化。

(二)资金支持,示范带动

争取上级支持。理顺煤层气价格机制,参照国家天然气定价原则和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煤层气价格体系,进一步提高对采气补贴标准。争取国家对我省新能源技术创新和示范工程更多资金支持,省内做好配套工作。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和省内金融平台资金建立新能源金融平台,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采用PPP模式促进城镇新能源设施建设和助力创新示范工程的推进。

争取出台支持政策。设立本省支持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研制补贴、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示范工程以及引进重点项目支持。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新能源研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省、市、区政府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对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由市、区政府给予相应的贷款贴息支持。出台省内光伏电量补贴政策,制定我省新能源工程技术标准,采用质量标准进行优胜劣汰,保证我省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三)人才汇聚,创新发展

营造创业创新环境,汇聚全球优势资源,发展壮大我省新能源产业。搭建新能源创业创新孵化平台,通过示范引领和优惠政策引领,吸引新能源新技术研发、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小微产品落地实验,打造“新能源高端人才聚集区”。同时,引导省属院校结合国内外技术发展态势,建设不同特色专科新能源学科体系,创新驱动发展,不断提升我省新能源技术水平和产业壮大发展。

(四)电网支撑,竞争运行

统筹协调电源建设和电网配套工程,积极推进蒙西~晋北~北京西1000千伏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榆横~晋中~石家庄1000千伏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晋北-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盂县~河北南网点对网500千伏交流外送通道建设。完善新能源与火电、电网的协调发展机制,我省新增负荷争取提高新能源应用比例,基地外送要深入研究我省光、风、火打捆送出潜力和模式。电力公司根据风、光等新能源电力规划容量和布局进行消纳研究,有序加强风、光能源基地的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理顺电网输配机制和利益机制,确保规划项目与电网建设项目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并同步投产。

(五)政府服务,管理有序

为新能源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简政放权,规范新能源开发前期工程、建设监督和运营管理流程体系。探索新能源项目的备案和核准权限逐步下放。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项目开发管理规定,及时发布简政放权的任务表。提出对项目前期工作引导、申请企业条件、项目备案条件、鼓励发展的政策等。建立新能源在线监测体系,对新能源项目的立项、开发、建设、运营、效果等全过程监控。

(六)完善机制,安全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工作,科学履行工作职责;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机制,促进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做好深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相关工作、建立自备电厂电量置换机制、加强对热电联产机组调峰性能监管等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七、实施机制

(一)规划衔接,统筹推进

省、市、县三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和能源、电网、城乡建设、土地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重点要做好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重大问题研究论证,会同财政、电网、土地等部门组织实施新能源重大专项,保障新能源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地区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新能源开发和产业发展建设方案,制定重大行动计划路线图,确定责任主体和落实时间,完成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各地市(区)制订辖区新能源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后,省级主管能源部门经过评估筛选形成全省新能源开发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规划按计划执行。

(二)加强管理,协调推进

建立省能源主管部门与电力、国土、城建和项目开发企业的联系机制。项目开发企业提前向县、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开发,相关部门联合评估项目条件后择优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上报资料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电力部门按照新能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方案,并纳入电力发展规划,依据年度计划提前开展配套送出工程研究,开展送出工程可研设计等相关工作,确保电源与送出工程同步投产。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对我省区域内各级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

(三)中期评估,滚动调整

加强新能源发展的调查统计评价工作;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及时掌握规划执行情况,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对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动态调整,使规划更加科学,符合发展实际。在2018年进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评估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按照有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原则对规划进行滚动调整。

(四)运行监测,考核评优

建立健全我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体系,各市定期上报年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会同统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等指标进行年度监测。统筹各地区对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进行评优,对电站运行效率、电网企业接纳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择优安排下一年度计划。委托技术咨询服务方对重大基地、重大示范工程进行年度进展评估,发布年度监测报告和公示不同组件产品效率和衰减情况,逆变器产品效率,风机产品运行指标情况,实施“领跑者”计划,通过市场选择提高我省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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