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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2017-05-22 16:33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设施电力业务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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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日常监督由派出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成立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小组人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质中心)备案。

第十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应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内容及方式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资质中心牵头组织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对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资质中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为等;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评价

第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情况,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情况,办事效率情况,办理中违规情况,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施行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情况。

第十五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评价可采用自我评价、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

第十六条 自我评价由派出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检查同步进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派出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制定评价方案,认真开展评价工作,形成阶段性自我评价报告报资质中心。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自我评价的时间、范围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实,客观指出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客观给出评价结论;

(三)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七条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由派出机构负责,应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发放满意度评价单,并告知申请人在许可事项办结后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申请人可通过网络、邮寄、传真或现场填写等方式反馈评价结果。

派出机构每季度总结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情况并将结果在自评报告中体现。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由资质中心根据各派出机构自我评价和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的整体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评价应形成相应的评价报告并及时反馈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资质中心。

第十九条 资质中心对照各派出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复查,不断改进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1.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

2.申请人满意度评价单

附录1

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

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由制度设计、制度执行、申请人满意度三个方面,共计16个指标要素构成。

一、制度设计指标要素

(一)标准化体系完备性

1. 标准化体系满足行政许可工作需求的程度;

2.行政许可材料流转环节设计是否合理;

3.行政许可材料审查清单是否准确、易懂。

(二)信息化程度

1. 受理、审查、决定信息录入操作的便易度;

2.行政许可信息系统查询、统计、分析的功能度;

3.信息系统与标准化体系的协调度。

二、制度执行指标要素

(一)办事效率

1.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的实施和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

2.在规定的时限内,超期事项的数量及分布。

(二)办理准确率

1.受理环节准确率:受理后,审查(办理)时需申请人补齐补正受理材料的比例;

2.审查环节准确率:审查后,做出行政决定前需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的比例;

3. 办理环节准确率: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后,申请人提出补正、修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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