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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及《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
附件2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确保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服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派出机构应当针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服务指南,通过服务大厅或政府网站等途径供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四条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申请书格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五条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派出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许可。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第八条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咨询方式和渠道等事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行政许可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条受理或咨询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申请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完整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供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大厅岗位实行顶岗补位制。派出机构在与申请人直接接触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工作时间内,不得出现空岗、缺位现象,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应做出时限、廉政、认真服务等承诺。
承诺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承诺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作为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服务指南中告知。
承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向申请人索取任何报酬或好处,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礼物或钱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避免与申请人私下接触。
承诺认真服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提供优质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大厅实行文明服务制。接待申请人要态度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语言表达要准确,书面表达要规范;要在受理场所设置相应的指引标识标志、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接受公众对服务大厅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通过监督评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工作中的任何信息、资料对外发布或透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1.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3.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4.承装(修、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附录1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务指南
(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项目地址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文,2010年12月24日印发);
5.《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2014年4月9日印发);
6.《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申请
一、适用范围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申请和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以下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材料目录
(一)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7.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8.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二)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2.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人员资质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变更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1.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2.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3.发电机组退役。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4.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或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
5.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
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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