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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度平衡机制
月度平衡机制包括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度上、下调服务
1.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
(1)交易规则
月度合约转让交易结束后,对市场化电厂剩余少发电量(保障系统安全和平抑负荷波动需要)和市场化电厂的剩余超发电量进行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不包含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的合约偏差电量)。当少发电量小于超发电量时,按超发电量的比例分配各超发电厂的成交电量。当少发电量大于等于超发电量时,按少发电量的比例分配各少发电厂的成交电量。
(2)成交价格
少发电量电厂合约出让价格为自身各类电量交易成交电量(不包含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的成交电量)的加权平均价(P0)的90%,多发电量电厂的合约承接价格等于少发电量电厂的合约出让价格。
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结束后,仍有超发或少发电量的电厂,超发电量按上调服务价格机制结算,少发电量根据调度机构认定的偏差电量性质,按相应的结算价格机制处理。
2.上、下调服务
(1)上调服务
电力交易中心公布月度集中撮合交易中发电侧的最低成交价和平均成交价。
电厂申报上调服务价格,申报价格限定在月度集中撮合交易中发电侧的最低成交价和平均成交价之间,电厂上调服务的申报价格作为调度机构安排发电计划的依据之一。
进行事后合约转让交易后仍存在的超发电量,按其上调服务申报价格结算;未参与上调服务预招标的电厂,进行事后合约转让交易后仍存在的超发电量,按月度集中撮合交易中发电侧的最低成交价结算。
(2)下调服务
电厂少发电量由调度机构进行事后认定,因系统原因产生的少发电量计入下调服务,因自身原因产生的少发电量不计入下调服务。电厂事后合约转让交易结束后,剩余下调服务电量根据交易平衡账户资金盈余情况,按月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0.03元/千瓦时。
(十)月度长期备用市场
为支持火电企业长期备用设备维护,开展月度长期备用市场。全年火电补偿总金额初步按20亿元确定,其中大朝山电厂2017年共分摊4389万元,按月平均提取;2004年以前投产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不参与市场化的总调调度、省调调度、省地共调水电厂(除大朝山、漫湾、以礼河电厂)上网电量按照0.02元/千瓦时分摊,大朝山、漫湾、以礼河电厂作为居民生活电能替代电量的保障型电源,按照云政办发﹝2016﹞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场化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厂上网电量(除调试电量)按0.01元/千瓦时分摊。
三、结算
(一)总体原则
以“按日核算,月结月清”的结算原则开展结算。
(二)购电主体结算
1.结算原则
(1)竞争性购电主体以户号为单位进行电费结算。
(2)非竞争性购电主体按目录电价和月度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
(3)直接参与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电费分为电能电费、电能偏差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基金及附加电费。其中,输配电费、线损电费、基金及附加电费根据用户实际用电量与政府核定价格标准计算。日前交易电量及偏差电量在用电日结束后进行结算;月度用电结束后首先进行年度交易分月电量和月度双边协商电量结算、其次进行月度集中交易电量结算和偏差电量结算。
(4)当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存在少用电量时,用户自身承担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90%,售电公司承担该用户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10%。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用户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100%向用户出具结算依据,电网公司按结算依据向用户收费,用户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10%由售电公司支付给其代理用户。
2.直接参与交易用户的电能电费、电能偏差电费结算步骤
(1)日前电量交易电量、偏差电量结算
1)用户次日实际用电量Urd扣减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后,若大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日前电量交易结算电量即为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其余用电量计入月度交易用电量。
2)用户次日实际用电量Urd扣减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后,若小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则日前电量交易结算电量为max{(Urd-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0},未完成的日前交易成交电量为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减去日前电量交易结算电量。
3)由于表计原因导致日用电量数据无法取得时,用户次日实际用电量Urd=月度实际用电量/本月天数,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用户月度交易总成交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本月天数。Urd扣减申报基准值大于日前交易成交电量,则日前电量交易结算电量为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否则日前电量交易结算电量为(Urd-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未完成的日前交易成交电量为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减去日前电量交易结算电量。
4)根据日前电量交易各日的实际结算电量和成交价格,计算日前电量交易电量电费;未完成的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超过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2)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结算
用户月度用电量Ur扣减日前增量交易累计结算电量Ud作为月度交易用电量Urt。即:Urt=max{Ur-Ud,0}。汇总用户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的合同(两者合并简称双边协商合同),用户第i个双边协商合同电量为Ugi,合同总量Ug。用户分配给第i个合同的月度交易用电量Urti=Urt×Ugi/Ug,对应成交电厂电量为Qrti。
用户第i个双边协商合同结算电量Ughi=min{Urti,Ugi,Qrti}。Ughi按双边合同约定价格结算。当Ughi≤Urti≤Ugi,Urti-Ughi按上年度统调电厂平均上网结算价格的1.1倍与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厂最高成交价格中的较大值结算;当Ughi≤Ugi≤Urti,Ugi-Ughi按上年度统调电厂平均上网结算价格的1.1倍与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厂最高成交价格中的较大值结算。
用户双边协商合同结算电量Ugh=ΣUghi。
由于系统安全原因导致电厂的双边协商成交电量(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成交电量)未完成的部分电量,该部分电量按合同价格对用户进行结算。
(3)月度集中交易电量、偏差电量结算
用户月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包括月度集中撮合交易成交电量、月度挂牌交易成交电量。
用户月度集中交易用电量Urm=max{min{Urt-Ugh,Urt-Ug},0}
1)当Urm大于该用户月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Um时,交易实际结算电量为Um按月度成交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该用户超用电量为(Urm-Um),超用电量按上年度统调电厂平均上网结算价格的1.2倍与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厂最高成交价格中的较大值结算。
2)当Urm小于或等于该用户月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Um时,交易实际计算电量为Urm按月度成交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该用户总少用电量为(Um-Urm),少用电量超过月度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按0.03元/kWh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由于电网检修、故障等系统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用户未完成的交易电量免除考核。具体认定范围见偏差电量责任认定章节。
3.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电能电费、电能偏差电费结算步骤
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结算与直接参与交易用户一致。
日前电量交易(或月度交易)实际结算电量确定方法与直接参与交易用户一致,日前交易实际结算电量的结算价格为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日交易成交电量对应成交价格,月度交易实际结算电量的结算价格为售电公司最终分配给代理用户月度成交电量的成交价格。
日前电量交易(或月度交易)偏差电量及其结算价格确定方法与直接参与交易用户一致,用户自身承担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90%。
4.售电公司结算步骤
售电公司的偏差电费为代理用户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累计值的10%。
(三)售电主体结算
1.竞争性售电主体结算
(1)结算原则
竞争性售电主体按厂为单位进行结算。日前交易电量及偏差电量在发电日结束后进行结算。月度发电结束后首先进行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和双边协商成交电量结算,其次进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和负偏差电量结算,最后进行优先发电量结算、月度正偏差电量结算。
(2)竞争性售电主体的结算步骤
1)日前交易电量结算和偏差电量结算
a)计算合约电量电费
根据电厂各日的成交电量和成交价格,计算日前电量交易的总成交电量Qd及加权平均价格Pd,电厂日前电量交易的合约电量电费Sd=Pd×Qd。
b)计算偏差电费
①当电厂次日实际发电量小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时,未完成的交易电量视为偏差电量。在日前成交电量3%以内(含)内的偏差电量按Pd价格计算偏差电费;超过3%的偏差电量,由于电厂自身原因按Pd''=(Pd+0.03)元/千瓦时的价格计算偏差电费,由于系统需要少发电量(下调服务电量)暂按Pd''=Pd元/千瓦时的价格计算偏差电费,下调服务电量根据交易平衡账户资金盈余情况,按月补偿。
②当电厂次日实际发电量大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时,超出的电量计入月度交易发电量,无偏差电量结算费用。
c)计算日前电量交易实际电费收益
电厂日前电量交易实际电费收益Srd=Sd+Sd'+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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