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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手的香饽饽vs烫手的山药?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需解决的问题

2017-03-16 16:16来源:国家电网杂志作者:曾惠娟 刘雪松关键词:增量配电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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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了解到,这 6 个试点项目都是公用电网没有完全延伸覆盖到的区域,有些园区内有政府投资的配电网,有些园区还处于待开发状态,负荷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同全国其余试点项目一样,这 6 个项目也是只有名称,而没有界定清楚新增配电投资业务的范围、项目的电压等级等要素。

各个地方政府及园区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的诉求不一,有的希望盘活资产,有的希望带来降价预期,还有的希望把园区内的分布式电源做成微网等。

对于园区大用户而言,降价预期已经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的形式实现。本刊记者从安徽省能源局获悉,去年安徽省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购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了近 8 分钱,累计减少用电成本 31.4 亿元。今年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范围进一步扩大,直接交易规模计划扩大到全社会用电量的 30% 左右。同时,安徽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组建售电公司直接购电,园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也可以打包形式参与直接交易。

已经尝到改革红利的用电大户华润纺织合肥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主任黄有志表示,他们希望今年全部电量都能参与直接交易。

2 月 9 日,面对安徽省能源局带队的调研小组,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工作汇报中对面积约 7 平方公里的河沥园区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试点范围及拟建工程作了简要介绍,并提到,园区虽然拟成立具备增量配电业务的配售电公司,但目前对于股东构成、股权比例及项目业主招标方式等尚不明确。

“国家要求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但公开招标招什么?标的是什么?怎么来确定投资项目主体?……这些方面的细则还没有出台,仍处于研究阶段。”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体改办专责王国亮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市场主体普遍感到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的配套政策不是太明朗。

“招标方式唯一公平公正的就是电价,但目前没有电价支撑。” 安徽省能源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安徽省希望选择一个相对成熟的,在公开招标、股权确定等方面可复制的模式在省内推广,达到既符合改革意图,又兼顾各方利益的目的。

关于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目前出台的办法规定过渡期按照电压差的方式执行。“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徽大部分配网是 10 千伏的,有些园区本身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就是 10 千伏,接入用户也是 10 千伏,没有电压差。另一个,配电网单独核价方面还没有出台细则。”王国亮补充道。

“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涉及的内容很复杂,需要配套出台很多细则和监管办法,比如,需要统一配电网建设、并网、运行、调度等标准,以保证建设质量,维护电力系统的实时平衡。”马莉特别提到, “还有公平承担交叉补贴和普遍服务的问题。”

由于我国属于城乡二元结构,存在工业、商业补贴居民用电,发达地区补贴偏远地区用电的交叉补贴问题。《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职责;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包括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等。但如何保证这些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指导性意见。

部分地方政府在电改试点方案中虽提及了交叉补贴问题,但均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比如,浙江提出要“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也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过渡期标准或处理方式,纳入下一步输配电价改革统筹平衡。”

“这些细则各省政府应有比较详细的考虑,中央政府也应有规范性的指导。如果大家做得千差万别,没考虑很充分,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马莉提醒道。

 关于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的范畴指的是什么?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属于有序放开的配电业务范畴。

这里的“电网企业”指的是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以及地方电力公司,比如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等。

二、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如何确定?

《办法》规定,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三、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需要哪些程序才能正式成为项目业主?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后,是否有售电公司获得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截至本刊发稿前,据公开报道,已有两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拿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一家是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首家增量配电网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该公司于 2016 年 7 月获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供电业务许可证;另一家是厦门自贸片区港务电力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获得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颁发的供电业务许可证。

五、各地关于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的表述有哪些异同?

综观各省(区、市)出台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或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各地大多侧重在园区开展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工作,但部分地区带有不同的地方特色,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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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增量配电投资放开迷雾几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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