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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化、市场化股权退出机制 值得电力企业深入研究

2017-01-18 08:25来源:能源杂志作者:吴琦关键词:电力企业电力行业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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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轮债转股明确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的价格和条件,采用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所需资金。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对于电力上市企业来说,其债转股价格可以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确定;对于非上市企业来说,则可以根据竞争性市场报价或者其他公允价格来确定转股价格,竞争性市场报价是指在一个具有的大量卖方和买方、信息对称的市场上形成均衡价格。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切实保障作为股东的实施机构的权益,《指导意见》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将债转转换为优先股。而由于优先股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的被选举权和参与权,因此可以避免实施机构在不了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过度参与企业经营。电力企业债转股的所需资金可以由实施机构通过使用自有资金、募集社会资金等方式进行,比如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专项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第三,明确了多样化、市场化股权退出机制是本轮债转股最大的亮点之一。具体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上市退出。对于上市电力企业来说,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对于非上市电力企业来说,企业在提升盈利能力、达到上市门槛后,可以通过直接上市退出,上市渠道主要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二是回购退出。电力企业实现脱困发展后,可以通过回购收回债转股股权,这也是上一轮债转股较为普遍的退出方式。三是并购退出。债转股股权可以在电力企业并购其他企业或者被其他更有实力的企业并购后,依法依规转让退出。

电企债转股应注意的问题

《意见》和《指导意见》下发后,部分工业企业陆续开展了市场化债转股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冶金等行业的国有企业,这些行业也是本轮债转股的重点目标行业。另外,包括国电电力、华银电力等在内的电力企业也在积极筹备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随着市场化债转股的深入推进,将会有更多负债率较高、产品有市场、有竞争能力的电力企业参与进来。为有效提升电力企业债转股效率,实现银行、实施机构和电力企业三方共赢,在债转股过程中还有三个注意事项需要明确:

首先,市场化债转股“不能搞拉郎配”。本轮债转股明确要求“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对于债转股的双方企业来说,貌似是新社会的自由恋爱,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相关政府部门插手的包办婚姻,尤其是作为电力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地方政府,更有可能会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指定电力债转股企业、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等,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电力企业鱼龙混珠。因此,要坚持市场化原则,规范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使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防止过度干预和过度保护。

其次,市场化债转股“不是免费午餐”。在市场化机制运作下,电力企业虽然不用再承担高额的债务负担,但作为股东的实施机构会向电力企业要求相对于贷款利率更高的股本回报率。而且实施机构会通过与电力企业约定效益指标的形式,保障自身和银行的权益,比如产品产量、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资产负债率、预期收益率等。因此,电力企业要通过市场化债转股获得的喘息机会,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生产运营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真正的扭亏为盈。

最后,市场化债转股“不能变相侵吞国有资产”。对于国有电力企业来说,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会稀释国有资本的股权,国企股权会落入商业银行或已私有化的实施机构,其中可能会出现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为切实保障国有资产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应该由国有电力企业、银行和实施机构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化手段,确定债转股价格和条件。同时,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侵吞国有资产的司法监督和执行力度。

(作者简介:吴琦,博士、高级工程师;陈晓娟,山东省单县供电公司)

原标题:电力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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