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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7-01-09 10:05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桩分散式充电桩充电基础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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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充电基础设施分期建设计划

(三)分区域建设计划

1.市内六区

到 2020 年,市内六区新增公共充电桩超过 7200 个,公交车专用充电桩超过 550 个,其他专用充电桩超过 3600 个。

2.环市四区

到 2020 年,新增公共充电桩超过 5200 个,公交车专用充电桩超过 700 个,其他专用充电桩超过 4600 个。

3.滨海新区

到 2020 年,新增公共充电桩超过 2600 个,公交车专用充电桩超过 350 个,其他专用充电桩超过 2200 个。

4.周边五区

到 2020 年,新增公共充电桩超过 5000 个,公交车专用充电桩超过 400 个,其他专用充电桩超过 2600 个。

图 2 分区域建设计划

六、 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专项管理内容,充分发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由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采取综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考核,及时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企业组建联盟进行行业自律与管理。通过联盟促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行业合作创新,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和共赢发展。

(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1.全面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考虑结合用户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桩,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在居民区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私人居住地公共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到 2020 年,我市在居民区规划建设个人自用桩超过 5.5 万个,私人车位建桩率超过 50%。

2.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到 2020 年,我市规划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建设自用桩超过 2000 个。

3.加快促进公共领域车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优先结合车辆停车场站,建设公交、环卫、物流、邮政快递等新能源车辆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针对区域运营出租车辆适当建设专用换电站。到 2020 年,我市规划建设专用车辆充电桩 1.5 万个。

4.鼓励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研究出台促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建立最优充电建设位置动态更新机制,指导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及优化。

到 2020 年,我市规划在各类建筑物、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公共充电桩超过 2 万个,以满足新能源汽车临时充电需求。其中,新建各类建筑物要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按比例强制配建充电设施,已建各类建筑物也要按照需求,展开充电设施配建活动。

5.统筹构建智能充电服务平台

统筹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电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构建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的全市统一智能服务平台,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三)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做好服务,为建设运营企业新建与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创造条件。电网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结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严格执行国家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加快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实现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消防安全、数据采集等技术标准和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与管理规范,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标识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在线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应用。

(五)鼓励多种商业模式探索

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鼓励探索大中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

结合的新型商业模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推进充电服务模式创新。

(六)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针对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积极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居民小区及单位内部、典型公共场所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

开展新建小区和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充电桩的示范项目。开展在政府、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桩的示范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充电站建设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开展对重要集中式充电站示范性供电项目。建设“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示范项目。

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政企合作、众筹等新型模式以及移动充电、无线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应用,总结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与配套政策。示范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大力推广,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建立有效机制,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七)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统一平台,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统一用户充电费用支付方式,提高用户充电体验。实现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与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平台、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之间的有效衔接,为制定实施财政、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

(八)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相关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大力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 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

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天津市城市规划,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供应等专项规划的衔接。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条件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按照 100%比例标准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指电力容量预留以及电力管线预埋),鼓励按一定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的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 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二)加大土地支持力度

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并据此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对于与加油加气站合建且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项目,在满足城市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在规划指标确定上应予以支持。对于在原有加油加气站、公交场站等既有建成设施中增建充电设施的,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企业建设设施用房方面予以支持。

(三) 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应依据国家统一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将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等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充电桩建设管理流程要求,主动配合业主,进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充电桩安装的政策措施。

(四)简化规划建设审批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加强供用电监管力度

各级电力监管部门应对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加强监管。电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六)完善财政和价格政策

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应严格使用于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尽快分类研究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补助政策。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换电服务费价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

(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认识和关注程度。搭建政民沟通渠道,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八、 规划实施效果

本规划实施后,经测算, 2016 年至 2020 年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累计充电电量将超过 9.5 亿千瓦时,节约替代燃油超过 86 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过 41 万吨,减少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碳(CO)等污染物排放超过 3.7 万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超过 30 亿元,拉动车用动力电池产值超过 90 亿元,电动汽车产值超过 260 亿元。总体来看,本规划实施对于促进本市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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