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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

2016-11-22 17:44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动力电池动力电池行业规范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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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企业应在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十)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一)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

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对生产车间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进行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

(十二)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分容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

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电芯或模组的检测、焊接或连接、装配、下线检测等关键过程的自动化生产和在线检测能力。

(十三)企业应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工艺精确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

(十四)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对废料的处置和回收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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