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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11-15 09:0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充电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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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申请充电设施运营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申请日期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4.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充电作业流程及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5.包含申请材料真实性、充电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及时更新升级、按时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等内容的承诺函;

6.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取消其运营备案并撤销公告: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自有公用充电设施规模达不到阶段性要求的;

3.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且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充电设施未公开运营或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5.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且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按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支付手段。

(六)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

第九条安全运行与监管。

(一)电动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

(二)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由其协助管理、维护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加强充电设施安全运营管理,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的工作状态正常和可靠运行。

(四)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委、办、局应当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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