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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2016-10-11 16:39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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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 可以自主双边交易, 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 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 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 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 综合节能、 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 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 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 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 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 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并获取合理收益。 合同范本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 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 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 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 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 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 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 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 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 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 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 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 维护、 检修和事故处理, 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 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 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 且拒不整改的;

(二) 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 且拒不整改的;

(三) 依法被撤销、 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 歇业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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