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输配电电力通信评论正文

“能源互联网”真的来了 你准备好了吗?

2016-10-10 08:43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陈臻 葛志坚关键词:能源互联网配电网增量配网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配电网投资管理为例:目前,配电网投资决策权仍握在国网、南网以及部分地方电网企业手中,地方无权参与决策;这就导致了既可能因网架结构不到位造成“结构性缺电”,也可能电网建设过度“超前”和资产闲置。《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放开增量配网投资建设业务,按照符合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质优价低等原则,由增量配网所在园区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方式选择建设主体。”这将意味着重庆市地方将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决策配电网投资建设问题,迈出改革标志性的一步。

三、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重构

能量信息在能源互联网能够自由上传或下载的前提是交易价格是市场化的,能量信息流在能源互联网流动也必须以市场化价格信号为导向。价格信号能否真实传递,关系到能源互联网时代某些商业模式能否实现;而新型商业模式的落地,也是以突破旧有价格机制为代价的。例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事实上形成了能源供应商与用户的议价机制,分布式能源自主定价机制在国家目录销售电价的“铁幕”政策上率先撕开了一道无法愈合的裂口。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信号能从时间、空间上反映实际成本和供需状况,有效引导供需。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协商或通过交易平台集中竞价等多种方式开展能源商品及灵活性资源等能源衍生品服务交易,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能源供给侧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需求侧与对供给侧的议价能力不足。在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重构的过程中,既要防止改革停滞不前,更要防止市场串谋与价格联盟。

例如,在以省为实体的电力“交易”市场中,如某个发电集团的份额足以控制电力交易市场,则市场议价能力将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作用。《电力监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令人遗憾的是,因电力市场未能实际运作,该条规定自颁布起就未能真正实施。

四、能源互联时代法律风险管控机制

互联网正在向能源产业进行全方位渗透,引起能源领域技术、商业模式等发生重大转变,新一轮能源革命及其对应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已经蓄势待发;这也给能源互联网项目的法律风险管控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基于长期电力行业法律服务的从业经验,我们认为:

一是要严把项目合规关。受到立法滞后的影响,能源互联网时代很多项目符合改革方向,但不合法;更有很多项目本身就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只能在政府允许的“试点”范围内试验进行。此外,分布式能源、储能、智能楼宇等项目的更要严格注意用地、建设等方面的合规性,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二是要深入研究新型交易关系,全面梳理交易合同、投资协议。能源互联网带来了新的投资、建设和交易关系,需要用新的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予以确认。以售电协议为例,独立售电商灵活多变的套餐、用户负荷承诺与保证、计量与付款以及利率考核等诸多问题,有待提前研究,未雨绸缪。

三是投资人要做好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市场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从政府对能源改革的总体思路看,要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则提出了针对“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因此,投资人应高度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履约、交易、纳税、人资以及企业高管自身信用的管理工作。

延伸阅读:

深度好文丨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技术支持

原标题:“能源互联网”真的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能源互联网查看更多>配电网查看更多>增量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