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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分布式电源并网标准对比

2016-09-14 09:06来源:亚洲电能质量联盟作者:林海雪关键词:分布式电源电网调度电网频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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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2-1可知:1)DR须具备根据调度指令限制其有功功率输出的能力,并能够最大以额定有功功率的10%逐步降低其功率输出。

我国Q/GDW 480—2010标准将适用范围内的电源分为两类:10kV(6kV)~35kV电压等级并网和380V电压等级并网的DR。对于380V电压等级并网的小容量DR,其对电网的影响和支撑非常有限,考虑到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本标准对其在有功-频率调节与无功-电压调节方面的要求较为宽松,一般不要求其参与电网调节。与德国标准的规定类似,本标准对通过10kV(6kV)~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DR也提出了根据电网频率值、电网调度机构指令等信号调节电源有功功率的要求,确保DR最大输出功率及功率变化率不超过电网调度机构的给定值,具体的频率响应要求见表2-2,但未给出确定的有功功率控制速率。

表2-2我国Q/GDW 480标准关于频率响应的要求

3无功控制和电压调节

IEEE 1547标准不鼓励DG参与电压调节,对DR运行的功率因数未作规定。对于异常电压响应,此标准要求DR在规定的时间内断开,这一要求在其他各项标准中均有体现,不再赘述。

与IEEE 1547标准不同,在电网公司许可的前提下,加拿大C22.3NO.9标准允许DR参与PCC点的电压调压。对于30kW以上的DR要求功率因数在-0.9~+0.9之间可调,30kW以下的DR允许以这个范围内的某一固定功率因数运行。对配电网电压可能产生影响的系统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如动态功率因数方法等。

德国中压并网标准规定,如果网络运营商要求或者为了满足网络要求,发电厂必须参与中压网络的稳态电压控制。但是在低压并网标准中的要求较为缓和,未作强制规定:如果由于网络运行工况需要,网络运营商可以要求在低压配电网中的DG参与静态电压调节。

原标题:国内外分布式电源并网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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