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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

2016-08-29 14:0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改革电力直接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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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环保准入。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率先制定实施分散燃煤、燃油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加严措施,其他城市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参照实施加严措施,确保电能替代的散烧煤、燃油切实压减。定期开展全省范围内燃煤(油、柴)锅炉普查和质量监督,研究出台更严格的散烧锅炉准入标准。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二)强化环保治理。加大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省辖市建成区和各县(市)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鼓励其他城市扩大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实施范围并限期完成。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都要确保2016年10月底达标排放,不能如期完成拆除改造和达标排放的,2016年11月1日起,除承担供暖等民生任务的外,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所有工业炉窑废气提标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提标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形成反映时间和位置的市场价格信号。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燃煤锅炉、燃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电能替代用户可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委托第三方代理,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可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各地方政府应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给予支持。重点对实施燃煤锅炉、燃煤窑炉电能替代的企业,政府确定的农村“煤改电”试点用户,以及安装节能电采暖设施的城镇居民用户,开展设备一次性补助和运行补贴,具体奖励和补贴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五)实施价格引导机制。落实并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对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鼓励其在低谷时段蓄热蓄冰,提高“双蓄”设备运行经济性。在供暖期,对电采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适当增加阶梯电价一档电量,积极研究电采暖居民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并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电能替代输配电价。对实施电能替代的工商业用户,地方政府以电能替代电量电费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为限给予支持。

(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负责电能替代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电设施投资建设,开辟电能替代项目业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简化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工程审批程序,帮助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减免有关市政收费,承担青苗赔偿、附属物拆迁等费用。

(七)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2016年底前,各地要重点围绕实施“以电代煤”工程启动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结合实际进行差别化的试点探索。鼓励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相关领域的电能替代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推广应用。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以PPP、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能替代,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借助多种传媒方式,宣传电能替代清洁便利优点和节能减排成效,及时开展示范成果展示,推广复制成功经验,为电能替代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能替代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统筹推进,研究完善电价支持政策;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完善电能替代财政补贴政策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省环保厅负责将电能替代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并配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电能替代的具体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工商局和民航河南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领域电能替代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燃煤(油、柴)锅炉的普查和淘汰改造锅炉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并做好淘汰改造锅炉使用登记变更手续的汇总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电能替代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电价政策落实以及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各级发改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工信、住建、交通、农业、质监、工商、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电能替代工作有效开展。省有关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原则上于2016年10月底前出台。

(二)编制具体方案。各地方政府应将电能替代纳入当地能源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开展分地域、分领域、分行业电能替代潜力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本地区电能替代具体工作方案,明确2016—2020年电能替代的主要目标、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等,于2016年9月底前联合报送省有关部门。其中,要具体明确2016年和2017年电能替代的实施重点、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和示范项目计划,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细化明确2016年电能替代示范项目清单。

(三)加强调度考核。将电能替代纳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调度考核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等部门,按照本地区电能替代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落实,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每月2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要将本地区电能替代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要将全省电能替代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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