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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2016-08-19 14:5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规划充电基础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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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2、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中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配建比例要求。

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四)既有停车场(库)应根据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按照“安装条件统一规划预留、充电设施按需分期建设”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建充电设施。

原则上,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交通枢纽和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10%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5%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改造增建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到2020年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建交、直流桩)。各区(县)政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作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考核范围,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按《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服务区管理的处罚)相关规定处理。

公共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市路政局、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公共停车场(库)质量信誉考核和备案管理范围。

(五)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抓紧修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2)等工程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的配建要求,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标准和防火安全要求,规范建设相关各方在充电设施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为。

(六)需单独征地的充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七)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统一标准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上海市地方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并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2012)的相关要求。

(八)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制订出台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进一步明确验收流程及其相关工作要求。

(九)充电设施设置场所需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清晰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为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三、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管理

延伸阅读: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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