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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5年全国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报告

2016-06-14 11:40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调度输配电价电力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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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省鲁布革电站年度计划安排较多,基本带基荷运行,违背其作为南方电网调频调峰电厂功能定位原则。2014年7至9月云南省大规模弃水的背景下,鲁布革电站的发电负荷率基本保持在92%至99%之间,是云南电网负荷率最高的电站。

4.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安徽省2014年发电计划时,将年度计划与本地煤炭消纳挂钩,对淮北国安电厂、国电宿州电厂、大唐洛河电厂等30万千瓦级机组发电企业增加150小时的发电利用小时数,造成煤耗排放较低的60万千瓦机组发电份额降低。

5.上海年度计划抽水电量未采取公开自愿招标方式,而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时直接指定发电企业承担。

专栏23:部分省份年度发电计划调整不规范

2014年1-12月初,新疆地区基数电量计划完成率最高的是国电克拉玛依电厂,完成率达到157%,完成率最低的是阿拉尔盛源电厂,仅有82.4%。年底交易机构通过签订基数电量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基数电量完成率控制在99.64%-100.96%之间。调度机构未能严格按照交易计划执行有关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指标,造成基数电量完成率偏差过大,再由交易机构调整交易计划进行弥补,存在调度计划与交易计划不相符的情况。

专栏24:天津市有关部门违反电价有关规定,以自定容量电费方式要求电网企业向燃气电厂支付疏导资金

2014年12月,天津市电力公司按照《关于2014年燃气电厂电价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177号)要求,以容量电费名义向陈塘热电有限公司、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和华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三家发电企业分别支付13.38亿元、5.50亿元和2.43亿元,共计21.31亿元。经核查,上述三家发电企业并不执行容量电价,不存在容量电费结算,所谓“容量电费”是电价测算与实际执行差异形成的“结余资金”。

《关于2014年燃气电厂电价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177号)由天津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精神印发,明确“结余资金”用于疏导燃气电价矛盾的非居民销售电价上调后、燃气机组实际投运滞后、电网企业销售收入和购电成本之间形成的资金溢余,以容量电费方式向特定的三家燃气电厂结算分配“结余资金”。

(七)部分电网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

部分网省公司未落实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关文件对于制定制度、公开信息、书面答复、抄送协议的要求,在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中存在超时限办理以及配套送出工程滞后于电源建设进度、影响机组发电等问题。

专栏25:部分网省公司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未按规定执行

1.山东部分地市供电公司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规范,未建立接入电网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

2.福建省电力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制度及有关接网协议未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江苏省电力公司未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

3.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源项目并网管理规定(2014年版)的通知》(内电2014〔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部分内容与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不符:

(1)《通知》明确不适用风电、光伏发电与分布式能源项目,对保障新能源项目接入电网未做明确规定,不利于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

(2)《通知》明确“接入系统工程由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或电源业主投资建设”,与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电站送出工程建设与投资的通知》(发改能源〔2003〕2346号)有关规定不符。

4.贵州省部分新建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设进度滞后于电源项目。国电贵州公司织金电厂由于电网配套工程滞后问题,倒送电等工作无法按时完成;黔桂公司盘县电厂电网配套工程因施工受阻滞后机组投产时间6个月。

(八)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取消后,电网企业相关流程的管理有待规范

国家能源局取消商业运营行政审批以后,各电网公司对相关流程的管理有待规范。在进入商业运营审核、商业运营电价执行、差额资金分配等方面,电网企业存在管理审核不严、执行较为随意、占用发电企业差额资金等情形,其中,部分电网公司未对差额资金进行分配,累计沉淀近6亿元。

专栏26:部分新建机组在不满足相关条件情况下商转

1.广西富川头岭风电场、容县杨村风电场商转均未取得调度机构出具的并网调试意见。广西桂林、贺州等地级调度机构在桂林川江电站、贺州四维二级电站完成调试后,未按要求向发电企业出具并网调试意见,造成以上电站无并网调试意见商转。

2.山西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90天内,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但电网公司在未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核查确认进入商业运营时点的情况下,自行执行商运电价。太原第二热电厂、宏光电厂、寿阳国新热电、侯马热电、国锦煤电5家电厂未按照要求对商业运营情况进行备案。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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