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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搞好”四个重点关系 顺利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2015-12-23 08:50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张运洲 范孟华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售电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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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市场公平准入、市场交易等按市场规律运作的环节,政府应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目前某些省在申请售电侧改革时计划指定某些企业成立配售电公司以实现单纯降价的目的。这种行政指令性行为与近年来很多省以“拉郎配”的方式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行为本质相同,都有违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

二是在统一规划和规则制定环节,政府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政府主管部门是电力规划的责任主体,应牵头制定电力统一规划,引导企业投资,并与市场衔接。特别是随着增量配电的放开,需要进一步加强配电网规划管理,制定统一的建设和运行标准,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和电网安全运行出现问题。同时,随着市场的放开,应尽快制定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交易规则,对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公平无歧视准入,严格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交易规则组织和执行市场交易,确保公平竞争。

三是在市场监管环节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电力市场运行中,发电侧竞争可能会出现市场力问题,售电侧和增量配电业务放开也可能会形成新的垄断,损害用户利益。监管部门迫切需要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重点针对电力市场竞争情况、市场环境下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以及电网公平接入等方面加强监管,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运作。

四、市场竞争与民生保障的关系。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电力产品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具有准公共品属性,9号文也明确指出我国深化电改应坚持保障民生的原则。因此,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既需要推动市场竞争,又需要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

一是分步推进交叉补贴问题的解决,确保电力普遍服务的实施。根据输配电价改革配套文件,在制定合理输配电价水平的基础上,测算电力用户支付和享受的电价交叉补贴额度情况,将暗补变为明补,逐步降低电价交叉补贴水平,待电价交叉补贴规模和范围逐步缩小后,可探索建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主要对偏远地区等特定用户进行补贴。同时在改革过渡期,需稳定电价交叉补贴来源,对目前承担电价交叉补贴的工商业用户等仍需在交易价格基础上继续承担电价交叉补贴加价。

二是分省细化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制定方式,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需求和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各省的电源、电网和用户结构不同,保障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的落地措施也应有所差异。同时,在制定保留的发用电计划时,还需要处理好不同类型机组之间、不同用户之间以及省内发电与跨省送电之间的关系。

三是计划与市场双轨制下需循序渐进推进各项改革实施,避免价格剧烈波动和利益格局大幅调整。一方面,逐步放开发用电计划,电量比例根据改革进程逐步扩大。初期可通过计划电量调整,实现电力电量平衡,随着放开电量逐步扩大,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偏差电量调整机制。此外,考虑到我国清洁能源快速发展、电网安全运行矛盾突出、技术条件尚待完善等国情特点,市场建设初期适宜以中长期交易为主,以保障市场成员长期发用电需求、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随着市场机制、技术条件等完善成熟,再逐步推进现货市场建设,发挥调节实时平衡、保障安全等作用。

总体来看,中发9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下一步的实施过程中,应结合试点实际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试出可供推广、可复制的模式和做法,创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竞争性电力市场发展之路。(作者供职于国网能源研究院)

原标题:电改应把握好四个重点关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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