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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备案及处罚事项

2015-12-17 09:0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工程电力设施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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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装(修、试)企业从事跨区作业和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实施依据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二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第十一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本单位所在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材料应予以受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2.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主体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追责情形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对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事项变更,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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