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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11-30 09:25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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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场监管。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充分发挥和加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及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六、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开展电力市场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针对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不同市场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二)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制度。推动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在指定网站按照指定格式定期发布信息,接受市场主体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管。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不履约、欠费、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电网歧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要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有不守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要予以警告。建立并完善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严重失信且拒不整改、影响电力安全的,必要时可实施限制交易行为或强制性退出,并纳入国家联合惩戒体系。

七、组织实施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作用,组织协调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联合工作组等方式,切实做好电力市场建设试点工作。

(一)市场筹建。由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精神,制定区域交易机构设置的有关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省(区、市),拟定区域市场试点方案;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并提出省(区、市)市场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应建立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做好试点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模式,选取组建区域交易机构或省(区、市)交易机构,完成电力市场(含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下同)框架方案设计、交易规则和技术支持系统基本规范制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并探索通过电力市场落实优先购电、优先发电的途径。适时启动电力市场试点模拟运行和试运行,开展输电阻塞管理。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

(二)规范完善。一是对比分析不同试点面临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对不同市场模式进行评估,分析适用性及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电力市场。二是继续放开发用电计划,进一步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发挥市场机制自我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三是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开放融合。满足条件的地区,可试点输电权交易。长期发电容量存在短缺风险的地区,可探索建设容量市场。

(三)推广融合。一是在试点地区建立规范、健全的电力市场体系,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完善推广电力市场体系。进一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取消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的政府定价;进一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并完善应急保障机制。二是研究提出促进全国范围内市场融合实施方案并推动实施,实现不同市场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三是探索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电力期货、衍生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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