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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新能源消纳和电改 甘肃省开展大用户直购交易

2015-11-25 10:0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电力用户新能源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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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体现扶大、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参与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条件

(1)省内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

(2)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3)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

(4)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电量的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是指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的38户企业。

第六条 发电企业条件

(1)省内全部统调火电、水电企业;

(2)全省范围内发电出力不受网架和时段限制的、符合国家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并网发电的集中式光伏、风力发电企业(但特许权新能源企业、分布式新能源企业、临时接入电网的新能源企业除外)。

第七条 2015年交易合同未履行的企业,合同责任方不得参与2016年直购电交易。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市、州供电公司申领、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经市州供电公司初审后,集中交省电力公司收集汇总。

发电企业向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申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审核结果在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条 直接交易申报电量

1.电力用户交易申报电量为企业生产用电量;

2.发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为上网电量,其中:

(1)新能源企业的电量按用户的用电量的1/5参与交易。

(2)火电、水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电量对应关系为1:1;

(3)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火电企业打捆参与交易,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火电企业发电量按照1:4打捆的电量,对应电力用户交易电量。打捆交易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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