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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申两项电力业务许可行政审批“先照后证”原则

2015-11-04 07:55来源:深度能源观察关键词:电力项目审批电力业务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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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监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情况;

(七)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

备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原标题:国务院印发意见重申两项电力业务许可行政审批“先照后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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