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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化仍是改革重心 《电力法》修改正逢其时

2015-07-03 10:44来源:《法人》作者:董曦 赵忠龙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规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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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电力法》及配套法规没有电网建设的边界和内容的相关规定,造成了送出工程和配网建设工程,建设主体不同、产权归属不同、维护管理混乱的现象。对此,本次《电力法》修改应增加电网建设的边界与内容的制度性规定。明确“发电企业升压站外第一基(杆)起,到用户计量装置均有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并实行电价疏导解决资金来源。

其次是行政责任和法律适用。

现行电力法为保障立法目标的全面实现,设计并制定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责任和义务。这些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是促进中国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电网安全和用电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实际工作现状,需要加强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在修改《电力法》时应该增加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减少;二是强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以保证《电力法》立法目标的实现。

由于电力无实物形态,导致取证难,加之电力设施安全与否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在司法活动中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现行《电力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刑法适用条款,应当予以保留。

再次是关于用电检查。

现行《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入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校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由于发、输、配用是一个硬链接的整体,方能实现电能的生产、输送和消费,用电人的用电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电网安全。长期以来,供电人履行《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职责,开展用电检查工作,防范和减少了大量的用电事故,从而也降低了电网事故的发生,维护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了用电人的生命财产和用电安全。

同时,供电人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本次《电力法》修改若取消该项对供电人用电检查的法律授权,则应当明确由行政人来承担该项工作,不能使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处于真空状态,导致用电安全事故的上升。

最后是开放电网接入的问题。

现行《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源的并网,应改为:“符合国家规划、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并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同意”,取消独立法人限制。

中国电力事业的辉煌和大发展、大进步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制度文明的结果,适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修改《电力法》是十分必要的,相信《电力法》的修改将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取得圆满成功。

原标题:《电力法》修改正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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