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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5-07-03 07:2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差别电价电价政策用电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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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范围

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差别电价具体实施范围。

(一)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

(二)列入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的;

(三)列入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

(四)列入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

(五)列入《北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的;

(六)单位产品能耗、建筑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限额标准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使用地方标准);

(七)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三、征收对象和加价标准

(一)征收对象:差别电价征收对象为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目录的企业或装置,使用单位能耗超标装置的企业以及单位能耗超标的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

1.征收对象用电量能够用市电力公司安装的收费电表(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单独计量的,仅对该对象用电量征收差别电价。

2.征收对象用电量不能单独计量的,按照该单位全部用电量征收差别电价。

(二)加价标准: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元,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2元。

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装置或建筑,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装置或建筑,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对于既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装置,装置或建筑单位能耗又超限额的征收对象,加价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叠加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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