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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低电价优惠政策实施情况报告

2015-02-11 11: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价电力体制改革电力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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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企业用电报停困难,基本电价额外支出多。发改价格〔2005〕514号文件附件三第11条规定:无论企业报停予否,都需按《供电营业规则》交纳相应的基本电费。《供电营业规则》第23条、24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期间100%收取基本电费,报停期限内按50%收取基本电费。新增容的用电企业2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用电企业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报停不得少于15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这一规定与原来自治区《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电价持平。我区10千伏以上的用电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大部分企业全年生产期不超过6个月,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的生产期仅有3个月左右。从目前情况看,我区企业在电度电价下降幅度不大的情况下,基本电价上调后企业的用电成本明显上升。

三、关于调整低电价政策的几点建议

鉴于以上低电价运行过程中显现出来的一些具体问题,地区发改委正在积极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发〔2014〕5号文件关于采取特殊政策支持南疆发展的要求,对喀什地区采取更加优于乌鲁木齐、昌吉的低电价优惠政策,支持喀什地区产业发展。

一是降低园区内企业基本电价。将园区内企业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由现行的33元恢复到原来的22元或进一步降低;将园区内企业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由现行的26元恢复到原来的15元或进一步降低。电度电价统一按照乌昌地区110—220千伏电压等级0.363元/千瓦时的价格水平执行。

二是协调解决企业报停期内基本电费。充分考虑喀什地区企业季节性生产的实际情况,将我区企业报停期内收取的50%基本电价下调到10%或不予收取。

三是根据企业用电负荷确定相应电价政策。对我区满负荷生产、用电量大的企业,不分园区内外统一执行园区内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用电量小的季节性生产企业,根据企业用电负荷,执行园区内或园区外大工业用电政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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