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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跋山涉水 涉电违法防不胜防呼吁立法(组图)

2014-10-31 15:12来源:海峡法治在线关键词:电网安全电力法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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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2年,我省因城市规划局部微调或招商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以及城市道路建设、站址地面物拆迁不同步等因素,被迫调整已纳入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32个、电力线路29条。例如泉州220千伏洋埭输变电工程2002年3月已取得核准,因变电站用地与政府新引进的太古集团项目用地重叠,导致变电站用地2次变更,工期前期受阻达4年;泉州220千伏后坑输电变电工程2008年7月已取得路条,但2010年10月开展线路设计踏勘时,发现有一回路径已被燃气管道占用,导致线路重新选择路径,工程延迟至2013年3月开工……

警企联手侦破

查处不力

由于长期采用的是“先用电、后交费”的模式,一旦用户逾期交费,还需要等一个月以上才可能被供电企业依法中止供电,这近70天的电费回收周期常使供电企业蒙受巨额损失。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户的经济成分复杂化、利益多元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型商业用户等)的破产倒闭、恶意欠费等情况经常发生。据统计,自2009年至2012年,全省恶意欠费逾亿元。同时,还查获窃电户11460户,损失电量3896.75万千瓦时,损失电费2420.29万元。

近几年来,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窃电手法多样,窃电行为越来越隐蔽,甚至还滋生了为窃电服务的“专业”人员(专业户)和制造、销售各种窃电装置的地下奸商。2013年8月,福安、福州晋安刑警联手侦破“全国首例智能电表高科技窃电系列案”,查明江鸿、周宏华、郑璧等人在福安作案40多起,在福州作案30多起。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因此,对窃电专业户和地下奸商不仅要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还要追究其“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要并处巨额罚金,还要追缴其改装电表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违法收入,绝不能让罪犯在经济上得到任何便宜;对于有前科的惯犯,更应该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原标题:福建电力呼吁加快电力地方法规立法工作(组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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