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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信部等三部门发文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附全文)

2014-08-07 14:08来源:财政部关键词:电动汽车购置税充电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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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注免税标识。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

2.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8月1日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原标题: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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