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市发改委2020-07-07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换设施的运营权归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同时协议须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对于非独立增容的充换电设施还需明确配电容量能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