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能源局2022-01-11
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储能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在我国境内开展并网、购售电业务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协议或合同,原六份示范性文本不再适用。...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等原六份示范性文本分别于2003年和2014年印发后,对规范电网企业与常规电源、风电和光伏等发电企业的并网调度关系和购售电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