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能源局2020-04-17
此外,2020年版权责清单还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2015年版权责清单中关于电力业务许可、电力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管、市场监管等方面共8个权责事项的实施依据进行了补充、调整。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0-04-15
同时,国家能源局于4月9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合法经营权利。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0-04-09
《通知》还明确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社会各方反应良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0-03-30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了《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检查、各类电力业务许可主体保持情况及执行许可事项情况检查、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2020-02-20
江苏能源监管办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规范许可流程,不断提到服务水平,缩短审批时间,为申请许可企业提供便利。...2020年1月份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情况如下:1月份许可情况:1、1月份许可办理情况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0-02-19
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承装类 、承修类、承试类)、对违反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来源:江苏省能源局2020-02-04
1、请登录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jsb.nea.gov.cn,选择“行政许可办证大厅”,进入江苏省电力业务许可大厅办理相关事项。
来源:国家能源局2019-11-28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按照
来源:国家能源局2019-11-22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
来源:国家能源局2019-10-31
二、以电力业务许可为突破口,启动信用分类监管电力业务许可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是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具体颁发管理的行政许可。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2019-10-29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详情如下: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2019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2019版)
来源:国家能源局2019-10-29
失信与严重失信企业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时要求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来源:华东能监局2019-10-23
近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印发《准予安徽天能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华东监能许可供﹝2019﹞173号),颁发辖区内首张新能源微电网项目供电业务许可证。
来源:电力大数据2019-08-27
各类型企业占比图其中持证企业22家,含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企业6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企业16家。...各类型企业占比图其中,持证企业为45家,含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企业18家,占总数的40%;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企业27家,占总数的60%。
来源:东北能监局2019-08-21
为进一步督促输、供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强证后监管,东北能源监管局自4月1日起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输、供电企业年度自查工作。...下一步,东北能源监管局将印发通知,在区域内公布年度自查结果,把日常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督促输、供电企业进一步执行好电力业务许可制度。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08-13
由于转供电主体或承担了配电网投资,或承担了建设和运营的职能,绝大部分转供电主体在对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的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加价行为,而转供电主体在不具备电力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是禁止加价供电的
来源:中国证券网2019-03-25
它还与国网重庆公司各出资50%合资成立两江供电,两江供电取得了电力业务许可,作为唯一许可主体开展两江新区增量配电业务。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03-15
显而易见,转供电主体在不具备电力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禁止加价供电。按照《电力法》第三条: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转供电主体可以依据《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按照核定输配电成本和合理收益,依法开展供电经营业务
来源:西北能监局2018-10-12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