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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环节监管制度建立 输配电价改革全面完成

2018-01-03 09:01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作者:谢文川关键词:区域电网增量配电网输电价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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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法一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两办法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输配电价改革成为“中发﹝2015﹞9号文”下发以来首个全面完成的专项改革任务。

“两办法一意见”规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准准许收入后,按两部制电价形式确定。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在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分摊。

“两办法一意见”规定,专项工程初始输电价格根据经营期电价法核定。输电价格核定后,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输电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据了解,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国家已批复了19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由于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情况复杂,为更好指导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两办法一意见”明确,配电网配电价格可以选择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由于配电网处于省级输电网与用户的中间环节,“两办法一意见”还明确了省级电网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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