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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按照相关规定,转供电用户理应享受到国家降电价的红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却存在着转供电用户的电价明降暗升的情况。用户成为利益受损者,转供电主体似乎也有难言之隐。问题到底出在哪?
近日,记者接到贵州省贵阳市某小区商户爆料称,“一个月实缴电费1476.3元,而电费发票却只显示1242.99元,多出的电费部分在物业费发票中体现。”
该商户称,自家电价名义上已经与一般工商业用户的价格持平,但实际上却高于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
自2018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以来,转供电整治再度加码,但转供电环节的电价加价现象并未因此消失,只是由明面转为暗处。
用户难以享受到降电价红利
据记者了解,按照相关规定,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措施应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要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这就意味着,转供电用户也理应享受到国家降电价的红利。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却存在着转供电用户的电价明降暗升的情况,上述贵阳小区商户的遭遇并非个例。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当前,转供电主体与被转供户市场经营地位不平等、信息严重不对称,本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却变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商户维权意识淡薄,被动接受了种种不合理加价。
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研究中心副主任吴俊宏表示,转供电市场主体应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量损耗、优化用户用电成本和提高营商环境上,而不应把心思放在如何转嫁费用上。
“仅关注用户度电电价指标没有意义,损耗分摊的增加或者其他费用的增加均可能导致用户实际用电成本变化,但对于如何在真正意义上降低用户用电成本,是涉及专业技术及政策的综合性问题,很难证实用电成本是否真的下降。”吴俊宏称。
由中电联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和北京先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转供电成本调研组发布的《转供电机制规范化改革思路》曾指出,如果不能挖到问题的根源,“专项清理行动”或许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效果,转供电环节的收费乱象很容易死灰复燃。
转供电主体也有苦衷
那么,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向记者提到一个案例:某地机场由于航空管理的要求,方圆几十平方公里范围内均由机场运营主体负责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区域内的用户均由其供电,机场实际承担了整个区域内的供电业务,是实际供电人。但是,由于机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只能以转供电的方式向用户供电,为了维持运营成本采用了加收服务费的方式。转供电治理开始后,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
“现在要求转供电单位在价格方面平进平出、不得加价,那么,电力建设运营成本只能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其他途径解决。”展曙光称。
展曙光认为,当前政策对于转供电主体的成本疏导以及合理收费问题并不明确。“机场、商场以及产业园等大型转供电主体的大电网接入点,与终端用户的电力接入点之间的配电设施,是由转供电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但是电费标准却只能按照终端用户价格执行,相当于转供电主体没有获得收益,这将会导致转供电主体投资的电力设施、运维费用等无人承担,而电网公司在没有投入该部分配电设施的情况下却享受了全部收益,因此,现有的转供电政策并没有体现转供电主体如何回收成本、获得合理回报的问题,导致中间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灰色地带。”
展曙光告诉记者,现在的转供电市场主体无法多收电费,但是这也就意味着会把自己的转供电成本与其他费用混在一起收取所谓的物业服务费。“好好的一潭清水,被搅浑了。”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贵州电网公司在要求上述小区归还转供电权利时,却遭到小区开发商与物业的一致拒绝。对此,展曙光认为,转供电主体单位不愿移交电力由电网直供,可能是由于转供电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公共设备、共用区域的电能损耗,这部分费用已明确应计入管理服务费成本当中,转供体和物业公司有机会向商户加大公共损耗分摊费用的收取,捆绑政府定价,搭车乱收费。
各方合理分摊成本才能治本
如何才能终结转供电环节收费乱象?
吴俊宏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转供电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虽然转供电主体承担了投资、运维以及转供电损耗成本,但它们既不能制定收费标准,也不能在电网公司收费基础上加价。”
今年以来,陕西、新疆等地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提出了转供电主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加价。例如,陕西提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与省内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或者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
但是,吴俊宏依然认为,彻底解决转供电合理发展问题任重而道远,既要保障用户利益,又要保障转供电主体利益。正视转供电主体的合法身份以及取得合法收益至关重要。
“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通过市场方式激励转供电主体向专业化主体转型以提升服务质量。”吴俊宏说,“应通过一定规则下的市场方式,让市场主体有内生动力去提高供电效率以及综合能效。”
展曙光认为,现阶段转供电的最终成本全都压在用户身上,这种做法有失公平,转供电成本应由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共同承担。“转供电主体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电网‘直供电’能力的不足,在帮助、代替电网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就如同摆渡车,是为了弥补公共交通所无法完成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但不能因此将所有成本附加在乘客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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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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